![]() |
|
|||
追还借款: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案情:
当事人赵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相处期间刘某向赵某提出借款30万元用于投资,之后便可以登记结婚。赵某为了筹集借款,卖掉自己仅有的房屋,分两次借给刘某共计30万元。2012年底,刘某出具了借条,同时承诺用其姐夫名下某房产抵押担保,借款还清之前,赵某可以一直居住。随后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但是婚后刘某从未与赵某同居生活。为此赵某多次找到刘某要求共同生活屡遭拒绝,商谈归还借款事宜遭推脱躲避,赵某如梦方醒,方知上当受骗,于是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得到政府帮助。
承办过程:
赵某系残疾人、低保人员,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河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海洋给予援助。律师承接案件后,多次与当事人赵某进行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对此案进行了分析。赵某因脑溢血后遗症导致行动不便,渴望成家并能够得到家人照顾,刘某假借结婚名义借钱不还,也不与赵某同居生活,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许律师认为此案关键之处在于:一是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混同;二是双方当事人结婚登记后,从未同居生活,没有共同财产而言,故赵某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确定办案思路后,律师准备案件材料,拟写了代理词。2014年,河西区法院受理此案,律师及时与法院主审法官交换意见,并就《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并提交法庭。几个月后,区法院经依法审判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某偿还赵某借款30万元,诉讼请求基本全部得到支持,赵某非常满意。
调解纠纷:
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案情:
2012年底,当事人闫某因交通事故重伤入住本市某医院抢救,医院根据诊断为其实施了取左小腿中段截肢术、左上臂中段截肢术。术后医院将残肢予以处理,未告知闫某及其家属。闫某治疗期间,因截肢精神备受刺激,认为自己百年之后要保留全尸,要求医院返还被截取的残肢,多次找到医院索要被拒绝,故诉至法院,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申请人闫某系低保户残疾人,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予以援助,王荣玉律师承办此案。接办案件之后,王律师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医院处理截取残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82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截取残肢确定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理由和依据。而医院在处理行为的实施中,没有提前告知,处理程序存在过错。受援人重伤截肢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不能够接受今后残疾人的生活,想到自己百年以后肢体不全,整尸不保,结局悲惨,故认为截取肢体属于个人东西,医院理应归还其本人。王律师认为此案事实清楚,依据明确,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是解决此案的最佳途径。为此,王律师与主审法官沟通情况,交换了代理意见。同时帮助闫某缓解激动的情绪,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劝其理智解决问题。由于案前工作到位,此案开庭顺利解决。
本案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医院对处理残肢没有告知当事人及家属表示歉意,闫某对此予以接受。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医院给付闫某2万元经济赔偿,受援人闫某非常满意,真诚感谢河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