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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吴先生与在一家钢材经营部订购了50吨钢材,与卖家商定购买价格为1800元/吨,并支付了4万元预付款,收到卖家出具的收条,收条上注明单价和不涨价的字样。
近期,吴先生要求卖家送货,卖家将价格提升到2500元/吨,如果不同意涨价就不给送货。吴先生不认可,要求卖家履行当初的承诺送货,多次沟通未果,卖家也不同意退还4万元预付款。吴先生无奈,便向蓟县邦均镇市场监管所请求援助。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商家核实,确认投诉情况属实。一方面,执法人员向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预收款情况下经营者应尽的责任,要求卖家履行承诺或退回预付款。另一方面向卖家进行诚信道德教育,讲述诚信典型案例,展示诚信经营为企业带来的长远效益。经过执法人员多次上门调解,最后卖家遵守承诺,以最初商定价格将钢材卖给吴先生。
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运用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为消费者节省货资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