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习近平强调,要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强化制约,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强化监督,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上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一、党的历史就一部完整的纪律监察体制发展史
党的纪律是党实现自己政治任务的保障。在革命战争时期,党的政治历史任务主要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一)党的纪检监察机构和制度的初步创立时期(1921年到1949年)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属于初创时期。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注意到党内监督问题,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的第一纲领规定:关于党员条件,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均可接受为党员,但在入党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新党员入党后为候补党员,接受党组织的考察,考察期满经党员讨论和党组织批准,才能转为正式党员。党纲还规定,在全党建立统一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地方组织必须接受中央的监督和指导;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当保守秘密。党的“一大”只通过了我党的第一个纲领,共十五条,确定了党的名称、纲领和组织制度,并没制定章程,但第一次谈到监督问题,“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了党的第一个章程,对党员条件、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纪律作了具体规定,并专门设置“纪律”一章,为党在严酷环境下的发展壮大提供了纪律保障。
1923年党的三大和1924党的四大沿用二大党章。这一时期全国党组织都没有建立执行纪律检查地专门机构,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委执行纪律检查工作。
1926年,广东党组织建立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检查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建立监督机制的最初尝试。
1927年初,中国革命进入紧急阶段, 4月12日清晨,蒋介石发动了震惊中外的“四一二”反革命政变。革命形势日益严峻,部分信仰、意志不坚定的共产党员公开退党甚至公然叛变,迫切需要成立维护党的纪律的专门机构。1927年4月底至5月上旬在武汉召开党的五大,第一次选举产生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的纪律检查机构。新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7人,候补委员3人。同年6月经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专列“监察委员会”一章,规定在中央、省设立党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重点主要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五大通过的《修正章程决案》,明确了成立纪检机构的目的及机构设置等,但由于我党成立监察机构的经验不足,监察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和具体工作权限等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中央、省监察委员会未能充分履行职责。但中央、省监察委员会和《修正章程决案》的通过,标志着党内纪律检查体制的初步创立。
1928年6月至7月,中国共产党在莫斯科郊外“五.一”村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党章取消了监察委员会,成立了审查委员会。党章规定了审查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即“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还就党的纪律专章进行了规定。
1933年9月1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中称“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党代表大会时选举产生省县级的监察委员,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维护无产阶级政党铁的纪律,正确的执行铁的纪律,保证党内思想和行动的一致,监视党章和党决议的实行,检查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与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
1934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了中央党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党籍和对党员的处分问题,李维汉任书记。实际上成为了党内纪律检查的职能机关。
在党的历史上,六届六中全会被毛泽东称之为“是决定中国之命运的”。这是一次进一步确立毛泽东在全党地位的重要会议,也是一次立规矩的重要会议。这次全会明确要求全党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党内政治纪律的规定,强调要把纪律教育作为“党的建设的一课”,对于促进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在延安桥儿沟天主堂召开。这次中央全会鉴于张国焘分裂党和红军造成的严重后果,也鉴于王明在长江局工作期间由于闹独立性造成的不良影响,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党内政治纪律,在中国共产党制度建设和纪律建设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毛泽东在代表中共中央所作的《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从此,这“四个服从”成了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其中11月6日,通过的《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规定:“由各中央局决定,在区党委之下,得设监察委员会”,并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权等作出具体规定。
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召开,6月11日,中共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专设第八章党的监督机关第五十六条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五十七条规定:“中央监督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五十八条规定:“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五十九条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明确了党的监察机关的产生方式、任务与职权、领导体制。
(二)党的纪检监察机构和制度的正式建立时期(1949年到1966年)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实现了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各项具体政策,保守国家与党的机密,加强党的组织性与纪律性,密切地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党的一切决议的正确实施,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决定由朱德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100名委员组成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5年3月31日通过《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认为,“目前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已不能适应在阶级斗争的新时期加强党的纪律的任务,因此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的和地方各级的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的和地方各级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借以加强党的纪律,加强反对党员中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明确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领导体制、主要任务、职责权限。 1956年9月15日-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1956年9月26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党的监察机关第五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和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且经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下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并且忠实地报告党员违反纪律的情况。从产生方式、领导体制和任务职权三方面对“党的监察机关”作出规定,八届一中全会重新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1962年八届十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规定:“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的监察委员会,扩大各级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名额。”“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监察组和监察员驻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属的各部门进行工作。”
(三)党的纪检监察制度的曲折发展时期(1966年到1978年)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和国家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党的监察机关瘫痪,监察工作被完全否定。1969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业务组”向中央写了《关于撤消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的建议》,2月份,又写了《关于中组部中监委机关人员下放劳动的报告》。1969年7月,毛泽东批示“原则同意”,取消了中共中央监察机关,善后工作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业务组”负责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被撤销。
1969年4月1至24日,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4月1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关于党的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的条款,仅在第四条规定: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由党的各级组织,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1973年5月20日—31日,中央召开工作会议,为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作准备。会上宣布,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中央政治局决定王洪文到中央工作,并同华国锋、吴德一起列席政治局会议。会议决定成立由王洪文负责的党章修改小组提出党章修改草案。1973年8月24日至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于在北京召开。8月28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仍然没有恢复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
1976年10月,党一举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77年8月12日至18日在北京隆重举行,华国锋主席主持了大会。8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一致通过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新的《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十一大通过的党章,虽然恢复了中央和县以上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但由于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的各级纪检机关一时难以恢复,有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只能由各级党的组织部门承担。
(四)党的纪检监察制度的恢复重建时期(1978年到1992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党和国家历史的新篇章,是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会议决定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选举陈云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黄克诚为常务书记,王鹤寿等为副书记。1979年1月,中央纪委召开第一次全会,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从此,党的纪检工作重新焕发了生机活力。
1982年9月,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二大的工作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提高纪检队伍的战斗力。报告说:“纪律检查机构的组织建设,关键是认真、谨慎选拔、任用干部。党的纪律检查干部都应当是: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既坚持原则,坚忍不拔,又谦虚谨慎;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勇于负责,敢于斗争,不怕压力,不计较个人得失;严格按照党章和《准则》办事,刚直不阿,不徇私情;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纪委选拔、任用干部,一定要注意保证质量。对不适宜做纪律检查工作的人,要坚决调离。各级纪委的领导班子,必须吸收一定数量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参加。”这次会议选举了132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十二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了由11名常务委员组成,陈云为第一书记、黄克诚为第二书记、王鹤寿为常务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机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及职权、任务都作出了新的规定,使纪律检查委员会有了更完整的制度。
1987年11月,党的第十三大选举产生了69人组成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取消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规定。中纪委逐步撤消了在国家各部门设立的国家监察组,由国家监察部负责。随后的中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出8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乔石任书记,陈作霖、李正亭、肖洪达任副书记。
(五)党的纪检监察制度正常发展时期(1992年-2012年)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选举产生了108名委员组成的新一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出由13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尉健行任书记,侯宗宾、陈作霖等5人任副书记。十四大新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调整。十四大还规定实行党的纪检机关和国家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1993年1月,按照中央的规定,中央纪委和监察部正式合署办公。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选举产生由115名委员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选出15名常务委员,书记尉健行,副书记韩抒滨、曹庆泽等6人。十五大党章对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的规定没有新变化。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选举产生由121名委员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中19名常务委员,书记吴官正,副书记何勇、夏赞忠等7人。十六大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作了补充规定,强调“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充分反映出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严峻,党坚决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心。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选举产生由127名委员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中19名常务委员,书记贺国强,副书记何勇、马馼等9人。十七大党章也没对此作任何修改,党的纪检监察制度走向了成熟。
(六)党的纪检监察制度创新发展时期(2012年-至今)
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在北京召开,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12日会议通过三中全会公告(草案),公告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2014年1月13日至15日,中纪委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15日审议通过了王岐山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聚焦中心任务,创新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将党风廉政建设室和纠正不正之风室合并为党风政风监督室,将执法监察室和绩效管理监察室合并为执法和效能监督室;新设立2个纪检监察室,减少了职能交叉,加强了监督和办案力量。同时,对过去参与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125个精简至39个,确保主要精力集中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来。
中央纪委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来,在中央纪委的示范带动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督促指导下,全国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扎实推进“三转”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清理退出与主业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平均保留在15个以内,精简率达85%以上;调整内设机构,执纪监督机构数占内设机构总数的60%以上,执纪监督人员数占编制总数的60%以上;大多数市县纪委书记和派驻机构负责人不再分管其他业务,做到专职专责;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识更强,纪律审查和纠“四风”的措施更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正深入人心、落实在具体工作中。
二、从党的纪律监察体制历史沿革中可以看出加强学习的重要性
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纪检监察机关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线,纪检监察干部所面临的形势更严峻,任务更繁重,要求更严格,责任更重大。
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学习不只是个人的问题,也不是一般性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建设能否取得决定性胜利的问题。从纪检监察体制的历史沿革来看,每次党的会议通过的《党章》都赋予纪检监察组织新的重要的任务。纪检监察组织在党的发展阶段面对这种新情况,如果不加强学习,不加强知识武装,就可能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而落伍。只有加强学习我们的本领才能不断增强,我们的思想才能保持活力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胜任所肩负的新的工作任务。
三、从党的纪律监察体制历史沿革中可以看出加强廉洁自律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努力成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廉洁自律是纪检监察干部廉洁从政、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也是纪检监察干部的立身之本。“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作为监督执纪的专门队伍,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维护党纪政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其素质、能力和作风,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长期以来受经济转型、社会不良风气等多种因素影响,仍有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着作风漂浮、民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较弱的现象,极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全局观念不强等,作风不够深入,勤俭节约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队伍的形象。其主要原因在于: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放松自己,放松了政治理论和反腐倡廉学习。私欲抬头,丢了党性,忘了原则,不是把手中的权力拿来为民所用,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谋私利,坑民害民。虽然这些只是极个别现象,但是却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纪检监察干部只有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才能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注入强劲动力;相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党纪政纪就必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尤其应该涵养责任意识、担当精神。(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纪检委员徐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