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四川资中沱江大桥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资中县人民政府违法行政、采取强制措施侵害外来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权和收益权一案,日前已被资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原告四川资中沱江大桥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称:1997年,民营企业四川省九达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受当时资中县委、县政府出台的诸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吸引,到资中县注册成立了四川资中沱江大桥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于当年与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下称被告)签订了投资建设经营资中沱江大桥的协议,先后投资2800多万元改建了资中沱江大桥。1999年,沱江大桥经四川省有关部门批准开始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2002年1月,经四川省交通厅、物价局批准,沱江大桥正式开始经营性收费,收费期限16年。
自原告获准开始收费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手段先后10次强行要求原告在省物价局核准的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基础上,降低对资中公交车、出租汽车及营运三轮车的收费标准,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原告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无法按时发放职工工资。2003年6月,被告第10次要求原告进一步降低对资中公交车、出租汽车和营运三轮车的通行收费标准未果后,从7月2日起派出警察采取强制措施,阻止原告对出租汽车和营运三轮车收取通行费至今,其间县政法委领导还两次拔断收费栏杆,造成通行费大量流失,原告工作人员人心惶惶、不敢依法收费,原告总经理和办公室主任及部分工作人员被迫辞职。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政行为违反了公路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收费秩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恶化了当地的投资环境,还与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相违背。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历次要求原告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的一切行政行为,停止侵害原告的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赔偿因被告违法行政而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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