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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挪用公款做生意的被告人日前被本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担任某公司会计。2002年11月18日被告人以购买办公用品为名找本单位出纳员要了一张空白转账支票,并在转账支票上填写了数额10万元,之后将该支票存到了他与其妻共同做钢材生意的账户上,后被告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个人做生意及个人购房,同时又将本单位的20000元和50000元的公款挪至其个人账户上,进行营利性活动。后被告人将其挪用的公款陆续归还给本单位。经举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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