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而降的巨石砸上行驶的汽车,造成车上2人死亡、2人受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公路管理者需补偿受害人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66371元。
去年4月2日,黑龙江省穆棱市教师袁某同母亲、妻子和女儿一起,包乘一辆长安汽车从重庆五隆县羊角镇前往县城探亲。车行至319国道巷白路沙岩路段时,公路右侧岩壁突然垮塌,一块巨石从天而降,正中长安车头部,袁妻、袁母当场死亡,袁和女儿被砸伤。
受害人及家属在要求武隆交通开发公司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路段系通过验收、符合国家规定通行标准情况下交付使用的,因其特殊岩层结构,常出现石头垮落现象。受害人在乘车途中被岩石砸死系意外事故,交通公司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公路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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