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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管局就《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通知》答记者问
北方网消息(记者/沈剑平 通讯员/杨志勇):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采取“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或签定”认购卡”、“确认卡”、“派筹卡”等形式的认(订)购协议,以及以任何名目向消费者收取包括“定金”、“预订金”、“诚意金”等费用,都属违规销售行为。6月8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就此发出通知,加大对商品房预售管理治理整顿力度,此次整顿重点就是变相无证销售商品房行为。
天津市自1994年实行商品房销售许可制度以来,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引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来发现,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巧立名目,变相违规售房。由此产生的投诉、上访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正常的商品房市场秩序。为此,市房地产管理局决定,对变相无证销售商品房行为进行治理整顿。
《通知》指出,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建设部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费用。”的有关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或签定”认购卡”、“订购卡”、“确认卡”、“派筹卡”等任何形式的认(订)购协议,以及以任何名目向消费者收取包括“定金”、“订金”、“预定金”、“预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费用,都属于违规销售行为。
《通知》强调,“先期预订”、“内部认购”等行为是商品房项目尚未具备销售条件,开发企业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此时的定金协议所指向的合同标的,尚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是不能合法上市的商品,这种营销手段是一种变相的无证售房行为。
《通知》要求,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执法,对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项目要加大检查和监管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预售商品房的行为发现一处,治理一处,并进行的相应处罚,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
市房管局同时提醒广大购房群众要增强依法维护自我权益意识,对违规销售行为及时进行投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认真做好投诉接待工作,确保投诉渠道的畅通。
投诉电话:天津市房管局:28223007
和平区:23117420 河东区:84122038
河西区:28363577 南开区:27022084
河北区:26293551 红桥区:27720009
北辰区;26816910 东丽区:84375193
西青区:27921022 津南区:28398430
塘沽区:25865200 大港区:63212815
汉沽区:67117417 武清区:29345107
保税区:25761037 宝抵区:82653582
蓟 县:29123788 宁河县:69592263
静海县:28941284 开发区:252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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