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人大近日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市人大代表述职意见(试行)草案》,并开始布置实施。根据该办法,长春市市级人大代表每年要向原选举单位及选民作一次述职,并接受大家的评议。
长春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透露,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有五项:
(一)市人代会期间履职情况。包括出席会议情况、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情况及提出议案、建议等情况;
(二)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履职情况。包括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议、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专业代表小组以及代表联系组、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议案和建议的调查研究情况;
(三)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情况;
(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情况;
(五)自身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意见》指出,人大代表在述职的同时,要回答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并接受其他人大代表及选民的评议。
长春市人大办公室主任表示,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其评议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也是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通过述职评议,可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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