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自7月1日开始向拆迁中的生活、住房“双困”家庭配租廉租住房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许多群众纷纷来信、来电、来访,希望能够更详细了解有关廉租住房配租的政策。为满足广大群众的要求,昨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就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些廉租住房配租政策问题进行了采访。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配租廉租住房?
答: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人应是市内六区2003年1月1日以后住房实施拆迁的“双困”家庭,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非农业常住户口;(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方可申请配租廉租住房。
问:配租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如何计算?
答:家庭人口的确定,关系到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的确定和配租廉租住房的标准。确定申请家庭人口,“低保”家庭原则上按照配租申请人持有的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记载的人口确定;享受政府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问: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如何认定?
答:居住私有住房和住房已拆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租住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计租面积计算。申请人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拥有产权的住房都应计算在内。建筑面积换算为使用面积的系数为:平房1.2;多层楼房1.4。住房实际使用面积小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家庭人均使用面积=居住使用面积÷配租申请人家庭人口。
问:拆迁住房与领取“低保”跨区、跨街的应到哪申请廉租住房?
答: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一般应当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针对“双困”家庭拆迁住房与户籍地址不一致,出现跨区、跨街的情况,为方便“双困”家庭申请配租廉租住房,首先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会同房管部门核实其低保资格和住房情况,并出具有关情况证明,然后“双困”家庭到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配租廉租住房。
问:如何认定应缴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
答: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全额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包括: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安置补贴金额)、按房屋面积确定的搬迁奖励费、对违章建筑的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困难补助费。拆迁补偿安置费有法院判决的,按法院判决的金额缴存;申请人家庭经过公证,明确廉租住房申请人住房面积的,其缴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比例,应不低于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面积占拆迁房屋总面积的比例。
问:廉租住房每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各是多少?
答:2004年度,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0元。每套住房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参照《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方法》进行评定。物业管理费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收费标准计收,平均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