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工作期间,一名职工被狗咬伤。此后,雇主仅为其支付了部分费用,便将其辞退。该职工将雇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天津河东区法院判令雇主赔偿该职工医药费968元,误工工资600元,交通费60元,此外,职工提出的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请也一并获得支持。
原告赵某诉称,其与被告陈某系雇佣关系。今年5月20日上午,赵某在单位上班期间,与另外二人到库房领取货物。当赵某行至仓库门口时,发现平日关在铁笼内的大狼狗竟在库房门口的小屋里,赵某转身准备离开,但大狼狗已扑了过来,将赵某咬伤。赵某面部、右上臂、右侧腰部被狗咬伤。雇主陈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982元。当月25日,陈某凭票据又支付给赵某医疗费772元,出租车费56元,并以借款方式给付赵某671元。后陈某将赵某及另两名员工辞退,未再过问赵某病情。此后,尚未痊愈的赵某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药费1049元,营养费800元,疫苗费689元,误工费2250元,病假工资800元,交通费142元、面容损伤费36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经过审查核实证据及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赵某、陈某系雇佣关系,且赵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陈某应对赵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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