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2004年岁末之际,“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巨额索赔案终将拉下大幕。继本月24日判令“塔斯曼海”轮船东及互保协会赔偿众受害渔民、养殖户1700余万元损失后,30日下午,天津海事法院将对天津市海洋局、渔政渔港管理处索赔案进行公开宣判。
引人关注的是,“塔”案是《92公约》在我国的首次适用,同时,天津市海洋局就“海洋生态资源所遭受损失”进行索赔,在国内更属首次,其代理律师方国庆称,本月初两艘外轮在珠江口海域发生碰撞,原油泄漏量达到450吨,是国内目前最大的一起溢油事故(“塔”案为300吨左右),随着国内油污事故的不断出现,该判决在此类事件中所起到的借鉴作用显得更为重要。
据了解,庭审中,天津市海洋局就海洋生态环境损失提出的索赔数额为9479.25万元(包括恢复期海洋生态环境损失766.79万元,恢复环境原貌采取措施的费用8404.94万元,评估费307.52万元);而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就渔业资源损失提出的索赔数额则为1784.8万元(包括直接渔业资源损失446.2万元,天然渔业资源损失133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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