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网消息:近日,天津市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已经联合下发了《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的对象、条件、期限等问题做了相关的规定。
贷款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我市市属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5、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贷款数额:
该《办法》规定,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个借款学生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借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贷款程序:
1、学生要在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高校提出借款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填写,并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2、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借款的证明);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3、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组织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借款,应在收到学生借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高校管理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借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向具体经办银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经办银行在收到各高校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学生借款申请的贷前审查。各高校管理部门收到具体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于1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提交具体经办银行。具体经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合同进行审批签字,并在签字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各高校管理部门。各高校管理部门接到借款合同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经办银行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
贷款期限、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可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具体经办银行可适当给予优惠。提前还贷的,具体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利率政策管理规定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