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乱盖私开门脸要一律叫停
风貌建筑区禁九种行为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9种行为: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章圈占道路、胡同;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此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腾迁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腾迁许可,并对承租人实行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当高于被腾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标准应当高于承租人原居住水平。
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改变用途要提出申请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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