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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实习记者高博):日前,管女士是名教师,一天她在回家的路上被两名骑自行车相互打闹的学生撞伤,共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经法医鉴定,我因外伤致左股骨折,现左髋关节功能不全,构成6级伤残,现实情况是下肢有些跛。于是管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名学生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费用。但法院却因管女士受伤及休养期间每月工资照发,现已回学校上班,工资与受伤前一样为由,驳回了她提出的赔偿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的请求。她想知道法院这样做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针对本案,被撞人受伤致残6级,但其教师的工作能力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并未下降,并且其收入已超过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据此法院判决不予赔偿其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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