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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补偿】
根据《劳动法》、《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解除合同不同的情况,是否支付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也不相同。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由于劳动者个人的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四、出现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其在企业的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还须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
五、三类单位职工被终止劳动合同可获补助。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按照目前我市的有关规定,对于三类单位,由单位提出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生活补助费。这三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包括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整建制合资的中外合资企业与原中方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
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职工每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月。整建制合资的原中方职工,其在合资单位的工作年限与在原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作为计发生活补助费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此外,因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劳动者病后享受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另外,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履行程序】
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局[1998]439号)和《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合[1997]40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出现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通知职工,三十日期满办理解除手续;也可在书面通知时加发该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2、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提前三十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通知职工,合同期满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
4、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表》并妥善保管,同时为职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注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原因。
5、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将职工档案材料移交职工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移交档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供《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档案移交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勿需职工本人到场。用人单位移交档案后应通知本人,职工个人持《就、失业证》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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