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积斌]:
下面请河北经济学院院长许建国同志发言,请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7107厂职员房立刚做准备。
(2005-09-27 14:03:00)
[许建国]:
在过去的10年中,由于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水平有很大的提高,超过了1994年确定的工薪所得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我同意将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500元,但不宜太高。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每月1500元扣除标准,可以基本保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征税影响。
由于各国的国情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同,其费用扣除办法和扣除标准差别较大,但一个共同点是,但允许扣除的费用仅仅是保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开支,包括纳税人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子女教育的费用等。
(2005-09-27 14:09:32)
[许建国]: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6024元(月均1336元),扣除用于储蓄的部分,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赡养系数1.9计算,城镇职工月均消费支出为1143元。再考虑住房、医疗、教育的开支210元左右,我国城镇每月人均消费支出约为1350元。新方案中提出的每月1500元费用扣除额,显然要高于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水平和职工月均基本消费支出水平。如果再加上有工作的配偶1500元扣除额,一个家庭3000元的免税收入,是能够保证个人及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这个费用扣除标准也是具有一定前瞻性空间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现行工薪所得实行的超额累进征税办法,对于纳税人每月收入超过1500元免征额的部分,政府并非全部征走,需要负担的税收只是其中一个非常小的比例,以确保超过1500元的绝大部分收入留给纳税人,用于改善生活。
(2005-09-27 14:10:39)
[许建国]:
第二、每月1500元扣除标准,基本适合现阶段的中国国情和财政承受能力。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还不宽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不论是经济建设、公共事业发展,还是扶贫助困,政府都要花大量的钱,各方面的财力分配矛盾还十分突出。处理财力分配矛盾的基本原则性是:“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科学发展”。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家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新方案将每月扣除标准提高到1500元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约200亿元。政府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进一步更大幅度地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将有可能超出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农业农民、下岗职工,以及对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转移支付保障能力。
(2005-09-27 14:11:37)
[许建国]:
第三、每月1500元的扣除标准,可以适当调节部分地区、行业和居民个人的较高收入。
伴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正在拉大,政府调节收入分配,除了需要规范初次分配,进一步增加财政转移支付之外,还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新方案不分行业,不论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全国统一实行每月1500元的工薪所得扣除标准,这样,一方面可以将广大低收入阶层排除在征税之外;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调整税率结构,加强税收征管,适当增加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2005-09-27 14:12:48)
[许建国]:
第四、每月1500元的扣除标准,有利于普及公民纳税义务,逐步完善税制结构,以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
个人所得税不是财富税、富人税。它除了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之外,还是现代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从世界大多数国家情况看,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一国居民的普遍义务。10年前,我国将费用扣除标准定在每月800元,其政策重心主要是调节高收入;10年后的今天,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宗旨就应当与时俱进地由调节分配的单一功能,转向调节分配与拓展税源、普及纳税义务并举的轨道上来。
(2005-09-27 14:14:02)
[许建国]:
应当指出,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会愈来愈广,收入比重还将大幅度提高。在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个人所得税征税面逐步普及到广大工薪阶层,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更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我的陈述完毕,谢谢。
(2005-09-27 14:15:43)
[刘积斌]:
下面请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7107厂职员房立刚同志发言,请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孙钢同志做准备。
(2005-09-27 14:16:10)
[房立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我是陈述人房立刚,来自陕西的一名普通航天员工,我对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以下简称减费标准)的听证意见主要有两点,第一、赞成减费标准全国统一;第二、减费标准还应适当提高。分别阐述如下:
第一点、我非常赞同此次草案的减费标准全国统一模式,它是减小贫富差距、缩小地区经济差距,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迫切现实需要。具体理由是:
(2005-09-27 14:16:43)
[房立刚]:
首先,统一标准的个税征收是减小贫富差距的迫切需要。最近十年来,我国个人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按照社会及经济学原理,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就说明贫富差距较大,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就必须采取整套有效的应对及调节措施,以积极消除或减轻这种情况,而统一标准的个税调节无疑是这套利益均衡机制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个税征收就应是调节收入差距过大的工具,“劫富济贫”的工具,它就是一种让高收入者交税或者多交税、让低收入者不交税或者少交税的机制。因此,个税统一减除标准就能体现“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的立法精神,就能积极发挥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为了实现这些目的,个税减除标准就应实行全国统一。另外,对于超高收入者,在统一减费标准的情况下要通过制定合理的个税级距及提高税率的方式,调节他们超高的收入,实现公平的社会二次分配,通俗些说就是让此次税改中低收入者免交的税通过超高收入者多交的税补回来。
其次,减费标准统一是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实现全社会公正公平的现实需要。个税征收应考虑地区经济的差距,但应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社会公正公平的大层面上考虑。具体如何考虑呢?如允许各省按不同标准进行浮动,是经济发达地区向上浮动、提高减费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向下浮动、维持较低减费标准吗?如这样,结果只能是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都承担同等的、甚至欠发达重于发达地区的个税负担,如果让欠发达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承担同等的个税负担,只会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只会引发更多社会问题。
(2005-09-27 14:18:12)
[房立刚]:
如果减费标准统一,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因收入高会多交税,表面上看,似乎对东部发达地区不公平,但实际上这正是公正公平原则的内在本质要求。除了前述的调节贫富差距的需要,还应站在历史角度看待公正公平这一本质要求。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就给予了东部沿海地区不同于西部内陆地区的大量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的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得东部地区能在较短的时间就迅速崛起,那么在改革开放二十余年,国家发出西部大开发号召的今天,利用税收再次调节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流转,加速促进西部经济的发展就更是无可厚非的了。就像免除农业税对农业进行扶持一样,国家也可通过税收扶持西部,具体落实西部大开发的政策。
最后,减费标准统一也是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因时间关系这里不再详细阐述。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统一减费标准绝不是简简单单的“一刀切”。
对于“一刀切”这个名词,这里有必要加以说明,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有不顾实际、忽视个体差异的含义,使得国人对它心存恐惧,有厌恶排斥的心理,所以不能随随便便地把体现一个国家法制统一、用统一的方式调节贫富差距、地区差距、实现社会总体上公正公平的统一个税减除标准,扣上这种不管清红皂白、不顾实际差异的“一刀切”的帽子。
(2005-09-27 14:19:07)
[房立刚]:
第二点,1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还应适当提高。
资料显示,1980年我国确定个税减除标准为800元的时候,内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40元左右,800元在当时是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2003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6000元,较23年前增长了15倍。按2003年月均500元工资的20倍计算,应是10000元,2005年的现在仅以1500元作为减除额,还是偏低。
日前,陕西省社科院民意调查中心等单位与《华商报》合作对个税减费标准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是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为2000元,才能满足大多数市民愿望,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实行了高于每月1500元减费标准的事实及心理,再进一步适当提高减费标准会是一个各方满意,公平合理的结果!所以我建议个税减费标准应不低于2000元为妥。
(2005-09-27 14:20:08)
[刘积斌]:
下面请财政部科研所的研究员孙钢同志发言。
(2005-09-27 14:21:18)
[孙钢]:
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对所有的工薪收入者来说,都是一件绝对的大好事。提高本身具有绝对的合理性,而具体标准的选择和确定则只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因为任何一个方案都只能满足部分民众的利益需求,而不可能满足所有民众的利益需求。上午的刘(火加召)司长和下午的刘丽坚司长对1500元方案的解释和说明,应该说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保证调整方案顺利推行和政策操作的角度来考虑,我个人认为如果把费用标准提高到1600元可能更好。理由如下:
一、1600元更接近实际情况。1500元的调整方案是根据2004年的有关统计数据确定的,而此次个税的修正案若能顺利通过,最快也要2006年才能实施。这样,测算与实施之间至少存在两年的时差,这会削弱1500元方案所持依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若改为1600元,则可以弥补或矫正时差对政策依据的影响,使扣除标准更符合实际。
(2005-09-27 14:21:50)
[孙钢]:
二、1600元可增强方案的前瞻性。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体现了税法对纳税人基本生活的保障。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民众的基本生活开支不断增加。如果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还不能马上实行指数化,那么标准的调整就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能够适用3-5年。而1500元方案的说明似乎还未能体现出它的前瞻性,这可能导致这次调整仅过1-2年就又不适用。
(2005-09-27 14:22:52)
[孙钢]:
三、1600元是对既得利益的增量调整,其效果好于存量调整。我国目前各地实际执行的减除费用标准已经高低有所不同,如北京为1200元,广东的一些地方更是达到了1600元。这种局面的形成有一定的合理成份,但其合法性不足。这次的个税修正案,国家决定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实际上也是对一些地方的越权做法的否定。我本人非常同意这一方案。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改革的方案与现实的局面相衔接?换句话讲,就是是否应承认既得利益。改革当然不可能不触动既得利益,但我认为,对既得利益采用增量调整的方法要好于存量调整的方法。1500元的方案实际上是对一部分既得利益的否定,是一种存量调整。因为对已经实行1600元标准的地区的纳税人来说,他们将面临因必须降低减除费用标准从而增加纳税负担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理论上应该是使所有的工薪纳税人都受益。如果改革的结果是一部分人降低了税负,另一部分人(包括相当部分的低薪纳税人)却增加了负担,特别是部分低收入者的负担,必然会引发他们的强烈不满。他们会问:为何其它地方的高薪收入者都减少了纳税,而我们这里低薪者却要增加纳税?太不公平!如果实行1600元的标准,使现有的纳税人至少不增加税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对调整方案的不满。
四、1600元至少维持了上次的调整幅度。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对国内纳税人的减除费用标准由400元提高到800元,相当于八年提高了一倍。此次修正与上次相隔12年,提高的幅度还不到一倍,人们会感到此次改革的力度不如上次。如果把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1600元,提高的幅度至少与上次相同,可以提高社会上对调整方案的认可度。
(2005-09-27 14:23:19)
[孙钢]:
至于把标准提高到1600元以上的观点我不赞同。基本理由有三:
第一,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远比城镇居民为低,而过去税负却比城镇居民高。近年来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开始有了缩小城乡差距的苗头。如果这次把扣除标准提的过高,会进一步拉大城乡差距。
第二,不利于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需要个税有一定的征收规模和征收面,才能使国家有财力对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进行救助。与国外主要国家相比,1600元的扣除额已经是较高的水平了,若再提高,会进一步缩小个税的征收面,不但不利于国家对困难群体的救助,也不符合中央确定的“宽税基”的税制改革原则。
第三,不利于个税改革的稳步推进。现行个税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扣除标准,至少还包括税率、级距、扣除内容等方面。扣除标准提的过高,会制约其它方面的改革。而我国的个税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因此这次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不宜过大,以便为个税今后的进一步改革留下余地。
(2005-09-27 14:24:44)
[刘积斌]:
今天上午和今天下午,28位听证陈述人都作了陈述发言。下面听证陈述人可以作补充发言,每人发言的时间最多不超过3分钟。如果要补充发言的同志请举手。
(2005-09-27 14:25:41)
[刘剑文]:
我们在这里讨论为什么要扣除,或者如何扣除的问题。为什么要扣除?我觉得应该从人权的角度考虑,从平等权、生存权考虑,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生存权的问题。我认为这里存在着几个问题:
(2005-09-27 14:26:26)
[刘剑文]:
第一,我们这里所讲的计算扣除支出,应该考虑是基本的消费支出,而不是家庭的全部支出,这是第一点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第二,我们现在是个人扣除,而不是家庭扣除。如果以家庭扣除的话,如果每一家中有两个有工薪的话,那么就是3200元,这就属于相当高的。第三,即便是一人的工薪,假如一个人是2000元,按照1600元的标准来计算的话,其中400元需要纳税,按照现在的个税扣除额500元计算的话,按照5%计算的话就需要交纳20元的税,这就有1980元的剩余。第四,我们现在这里是讲的是工薪所得扣除,其实除了一般来讲,还有所谓的劳务所得扣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所得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从这里来讲,我们现在讲的是1600元,首先是考虑到公民的生存权问题,然后再兼顾了发展权的问题。所以我认为1600元是比较适宜的,不宜再提高。
(2005-09-27 14:27:07)
[陈栋]:
我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应当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税。1500元的减除额不应该是个人月收入的计税标准,而应该是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税标准。例如一个四口之家上有老人下有孩子,配偶下岗,仅靠一个月收入2000元,人均收入500元。另一两口之家,夫妻各自收入1500元,共收入3000元,人均收入1500元。按减除额1500元计税,人均收入500元的第一家庭要纳税,而人均收入1500元的第二家庭则不用纳税。这是公平的吗?对于第一家庭2000元的收入全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还捉襟见肘,如果再对他们课以所得税,无异于雪上加霜。随着社会的发展,普通公民已经开始承担医疗、教育、住房、失业等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改革个税制度必须考虑普通公民即大多数工薪阶层的家庭负担问题。
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税对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例如一个职工月收入3000元,按1500元计税,没有赡养老人前需缴纳近百元的税,赡养老人后,则无需纳税。这一举措无疑能够鼓励赡养老人和抚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鼓励公民履行赡养和抚养的义务。使赡养老人者在受到道德赞美的同时,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经济上的补助。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美满,才有社会的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需要从每个具体法律措施中得到体现。
在此,我认为应当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税,努力体现社会公平和倡导社会和谐。
(2005-09-27 14:28:33)
[宋景昌]:
我补充发言的观点就是坚决反对提高发达地区的扣减额度的标准和授予地区浮动的权力。首先这体现了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不应当过分考虑个体和部分的利益。如果个人所得税突出体现了地区差异,将以局部利益打破法律整体的平衡,不宜建立整体的法律秩序,尤其对地方政府授予浮动权,将严重损害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权威,其利大于弊。
第二,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各地区城镇居民在提高生活品位方面,如家庭设备、交通通讯、文化娱乐等方面差距较大,在基本生活方面,比如食品、衣着等方面的差别较小,其差异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追求不同的生活质量。如果在全国不同地区,尤其是提高发达地区的扣减额度的标准,就会造成越是低的生活质量的居民,越要多交纳一些个人所得税,从立法原则上看,显然不合理。
(2005-09-27 14:31:44)
[宋景昌]:
第三,比较立法的原理和个人的收入,消费支出并计算赢余的数量,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相对的排序上,还是在相关的指标上,上海、北京、浙江、广东、天津、福建、江苏,统一工资薪金所得,体现在积累赢余上,不存在发达地区的不公平问题。分析积累盈余数据,实际真正受影响较大的地区是西藏、重庆,我认为不应当提高发达地区的扣减额度标准,更不应当授予地区政府的浮动权。
第四,谈一下“四金”的问题,“四金”问题属于政府的工作职责范围,与我们的立法本身有一定的不同,所以我前面论述,3000元的标准并没有考虑“四金”。我认为“四金”的出发点和条件,不是立法应当考虑的问题,也不应当成为论证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立法标准是否得当的理由。
我的补充发言完毕。
(2005-09-27 14:33:15)
[李声雯]:
我的主要观点是全国应当统一将个税免征额定在2500元。
目前,对于个税免征额是否应当全国统一的争议很大。虽然全国制定统一的个税免征额会给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带来较大影响,但是我们仍然认为应当制定统一的个税免征额,因为:
(一)统一的个税免征额可以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基本集中在高收入阶层。如果各地实行不同的个税免征额,就各个地区而言,可能是主要针对当地的高收入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从全国范围看仍然是向高中低收入阶层全面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各地实行不同的个税免征额,容易出现甲地收入、乙地申报的逃税现象,使国家税款流失。
(二)统一的个税免征额有利于调节地区间居民生活差距。国际上常用恩格尔系数来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状况,生活越贫困,恩格尔系数就越大,反之,恩格尔系数就越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4年,全国的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7.3%,北京市为32.2%,云南省为42.4%,北京市比全国低5.5%,比云南省低10.2%。
(2005-09-27 14:34:37)
[李声雯]:
显然,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居民生活存在很大差异,经济落后地区居民的消费性支出大部分是在食品方面,仍然处于保证温饱的阶段。以经济发达地区的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基数确定统一的个税免征额,可以讲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基本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中等收入以上的人群及经济落后地区的高收入人群。这样既可以抑制高收入居民收入的过快增长,又可以给经济落后地区居民留有较大改善生活质量的空间,起到平衡地区经济差异的作用。因此,我认为全国应当制定统一的个税免征额。
(2005-09-27 14: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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