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冯兆君):近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获悉,为切实满足市民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帮助他们更好的维护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6月6日上午8:30分至11:30分,本市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将开通工资福利专家咨询热线。届时,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将作客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围绕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工资总额构成、工资支付制度、最低工资制度等与工资福利有关的问题进行现场电话解答。您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工资福利方面的疑难问题,欢迎您拨打12333热线电话,聆听专家的权威解答。
问题解答:职工在试用期内是否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女女职工在产假、哺乳假期间防暑降温费应不应发?有文件依据吗?
答: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另外,暑期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加强暑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在暑期,还应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适当延长午休时间。特别是室外作业,应避开中午高温时间,合理调整作息时间。一些高温工作岗位,应根据天气的变化情况,还应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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