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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怎样缴纳土地闲置费?
答: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缴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二计算。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52、村民一户能有几处宅基地?
答: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
53、那些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54、村民怎样申请宅基地?
答: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55、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可以开发建设商品房吗?
答:《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
56、《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对宅基地双禁止是指什么?
答: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57、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价格评估吗?
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并根据确认的评估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58、住宅房屋发生转让的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吗?
答: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享有七十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的,受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剩余年限,并应当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59、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申请土地登记的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0、擅自印制或者伪造、涂改土地权属证书的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擅自印制或者伪造、涂改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书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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