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8岁的女子赵某在怀孕数月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原告公司的蓟县工地工作。两个月后,赵某在工地食堂用餐后引起身体不适,随后向工程部经理请病假回市内治疗、休养,但不久后,赵某却被单位以“无故旷工”为由辞退。尽管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撤销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房地产公司不服,将赵某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原告继续与被告赵某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未明确向被告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因身体不适就诊治疗后请假手续欠缺,而原告在此期间并未对被告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原告做出的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显系不妥,应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法院据此撤销原告做出的与被告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要求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