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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下药”破解执行难问题
面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种种情况,苏海南认为,要采取多种手段加以治理。
第一种,对于企业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二种,对于企业违规提高劳动定额的情况,国家将指导推动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对于企业为弥补最低工资调高带来的损失,随意占用工人休息、喝水等正常的生理时间的情况,必须加强执法、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种,对于企业为弥补调高最低工资而压低正常工资水平的情况,要通过工会和企业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企业各档次工资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逐级安排,建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联动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各档次的工资与最低工资保持合理差距,形成“水涨船高”的格局。
第四种,对于用伙食、宿舍等待遇冲抵最低工资的情况,也要靠加强执法来纠正违规行为。
苏海南说:“当前我国出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与分配秩序不规范,市场不健全,法制不健全,诚信缺失有很大关系。我们通过对东欧的波兰、捷克、匈牙利等体制转轨国家考察发现,他们那里很少有拖欠工资的情况。一是政府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二是有一定的执法力量,三是整个社会有良好的诚信意识。”
“缩小差距”要看经济承受力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赵湘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湖南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较好,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差不大。但在东部发达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差距较大。
据了解,2006年,北京的社会平均工资为36097元/年(3008元/月),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40元/月,只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五分之一强。武汉的社会平均工资为13818/年(1151元/月),武汉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多。
对于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关系问题,劳动学专家们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专家表示,发达地区社会平均工资在计算时,是把很多高收入群体计算在内的,这样拉高了整个社会的平均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与多种因素有关,其中包括当年的GDP、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最终通过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最低工资标准。而社会平均工资只是作为参考因素之一。
苏海南认为,不能简单按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来确定最低工资,那样将使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差距进一步拉大。最低工资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调整提高超出各地经济发展承受能力,引发部分企业采取裁员的办法来弥补损失,社会就业的压力就会增加。苏海南说:“归纳分析近几年的情况,2000年至2005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都有不同程度上调,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速度没有形成‘正相关’的关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提高没有带来社会平均工资的同步增长,从宏观看,没有给人工成本上升带来直接压力。这说明,总体上看,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仍有较大空间,但各地应根据实际区别确定。”
苏海南建议,一方面,政府适时调整并继续颁布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另一方面,还应采取集体协商、劳资谈判机制,引导不同行业通过集体协商签定集体合同来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以利于形成多层次的行业工资水平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联动的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不同层级的劳动者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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