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出口企业如何在《协定》项下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在申领过程中企业有没有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国家在提高《协定》优惠政策利用率方面会有哪些举措?
答:企业在申领《协定》原产地证书前,应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后,将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注册登记。取得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于货物出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并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从2001年起开始全面推广使用电子方式受理申报和签发原产地证书。2007年8月1日新的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也将全面推广。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将通过新系统接受申请人的原产地证书电子申报和签发证书,同时反馈信息,以进一步提高签证效率,方便出口企业。
商务部将会同海关、质检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协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媒体、网络提高宣传覆盖面,还将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报检大厅触摸屏、电子屏幕、公告板提示等多种形式宣传自贸协定优惠贸易政策,帮助和指导出口企业充分利用自贸协定关税优惠,提高中巴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利用率,增强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
四、企业在进行享受《协定》关税的产品贸易时,在通关、报关各环节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协定》原产地规则有何主要规定和特点?企业在这方面需要加强哪方面工作?
答:在享受《协定》关税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对于出口企业来讲,首先,应当确保出口产品应属于在《协定》项下享受协定税率的受惠产品;其次,出口产品的生产符合《协定》原产地标准;第三,出口时提交符合《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对于进口企业来讲,第一,确定进口产品属于《协定》项下享受协定税率的受惠产品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享受关税优惠。第二,进口货物必须符合直接运输条款,原产地证书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给海关。第三,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7”,其他填报要求,应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规定填制。第四,对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的要求是:由巴指定机构签发;签名和印章已在中国海关总署备案;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当为同一批次进口到中国的原产巴基斯坦货物;一份原产地证书应当对应一份报关单。 《协定》原产地标准主要有:完全获得、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中国或巴基斯坦的原产成分比例不低于40%,或中巴累计价值成分不低于40%)。
《中国海关〈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7]62号)已颁布实施,这是《协定》原产地实施的法律依据。对于企业来讲,应当认真学习《协定》原产地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注意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争取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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