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30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发布以来,网友们就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一个月以来,网民议论纷纷,众说纷纭,有狂赞的,有泼冷水的;有支持的,有看笑话的;有支招的,有献计策的,等等。可30日大限过后,看到主动交待的人数和金额,网民的舆论就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质疑声、批评声不绝于耳,似乎中纪委不该有此规定,更不应该设此大限。
说实在的,看过网友们关于30日主动交待结果的种种有关猜测、议论、批评后,对此事我也有过很多想法,也一度想不分青红皂白的抨击一番。可认真地想一想,对中纪委审慎出台的规定,我们是否还有的地方没读懂?
误读之一:“大限”就是规定的终结。
其实,“大限”不是结束,而是刚刚开始。在党内,要求违纪党员干部“限期交代问题”,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是一个政党自我纯洁的有效手段。因而此次规定了一个30天的主动交代问题的期限。正是这个30天的期限,导致了许多人的认识发生了偏差。人们偏面地认为,30天内就应该把所有的腐败分子一网打尽,这30天的成效如何就是丈量纪委反腐败能力高低的一把尺子,似乎30天后规定就失效了似的。其实不然,中纪委讲的很明确,30天仅仅是一个主动交待的期限,只是个开端和前奏。30天后,“八项禁令”长期有效,对违反“八项禁令”的行为仍将追究。这与任何一个法律法规的实施是一样的,一个新法律法规实施的意义在于如何规范某种行为,以及通过法律的实施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惩处,而不在于法律颁布后有多少人自首。同样,我认为30日内主动交待多少人也不是主要的,通过“八项禁令”规范官员的行为,减少违纪现象的发生,以及日后对违反者进行有效的惩处才是重要的。
误读之二:中纪委这次规定仅仅就是个“大限”。
由于人们普遍把注意力放在了30天上,因而大家忽视了“八项禁令”本身的重要意义。从禁令的内容来看,“八项禁令”中列举的八项禁止性规定所涉及的行为,都是近几年来影响极为恶劣,群众反响较大的一些腐败行为。但是,这些新型权钱交易行为大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暗藏在一些潜规则之中,因而也大都具有“私下”、“间接”等特点。而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由于对这些新型的权钱交易行为,没有明确的定性量级的依据,这就使得现有法律和党规难以适用。“八项禁令”正是根据近年来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第一次以《规定》形式,明确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这些,无疑是当今反腐败斗争的新进展,必将进一步促进和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向更深的层次发展。所以说,“八项禁令”的出台可谓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误读之三:“大限”能解决所有的腐败问题。
人们由最初的乐观到最后的失望,正是由于对反腐败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估计不足所致。善良的人们希望通过这30天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这无论是在古还是今,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外国,都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反腐败斗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通过不断加大打击的力度,不断提高打击的水平和能力,不断制定更有针对性、更具可操作性的对策,从而才能使反腐败斗争取得积极进展。从各种媒体的报道可见,这次的“八项禁令”的出台,中纪委也已研究了一段时间,也专门针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问题向专家征求过意见,并且也吸收了前段网友关于“潜规则”的种种争论。因而,在提出30日大限之初,纪委对30日后的结果应该是有预见的,《规定》的出台,既不是一时的冲动,也不是在打无把握之仗。
误读之四:“大限”仅仅就是中纪委一家的事。
从5月29日至今,我们随便可以在网络等媒体看到人们对此事的议论,对结果的不满,以及对纪委的嘲笑,但是我们却不曾见到有一个主动站出来举报、揭发,积极参与其中的报道,也没有听到过一个人主动思考,自己是否曾经促成了他人的腐败、助长了他人的腐败,是否把自己参与制造的腐败揭露出来。不可否认,反腐败是纪委等部门的工作,但更是全社会的任务,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只有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共同行动,腐败分子才能象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才能构筑起一个预防腐败的牢固防线,才能使更多的人远离腐败,这个社会才能更加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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