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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卫生安全
3.5.1卫生标准符合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
3.5.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1500平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其他企业及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可以兼职,但不能由生产加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
3.5.3与食品接触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冷菜制作人员须戴口罩、手套上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3.5.4要保持店内的餐桌、餐椅、墙面、地面等环境设施的消毒清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污染。
3.5.5洗碗间、冷菜间、烹调制作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厨房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严格做到生熟分开。
3.5.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3.5.7为就餐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提倡实行分餐制。
3.5.8用水必须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3.5.9餐饮企业制作、销售食品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a)使用变质的、被污染的,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料制作食品;
b)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制作食品;
c)在食品中加入药物,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药物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的除外;
d)使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食品;
e)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3.5.10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3.5.11餐饮企业不得出售下列食品:
a)有毒、有害的食品;
b)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c)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d)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
e)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食品;
f)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
3.5.12使用转基因原料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须明示。
3.6后续处理
3.6.1对餐具、饮具、食品容器等进行消毒应符合GB 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确保清洁卫生。
3.6.2严格控制餐厨垃圾的流向,做好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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