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做肾穿刺身体受损应由国家表彰?
原告方提出陈宗明在2006年5月3日做了肾穿刺,帮助中山三院查出了假药,实际上是帮中山三院履行了他们的社会义务,避免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因此,根据无因管理的规定,中山三院应对陈宗明的行为给予补偿。
中山三院的代理人则表示:“我们也认同陈宗明对齐二药事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我们建议国家应当给予他表彰,出于对陈宗明的尊重,我们认为这种行为不算无因管理,应算个人贡献。”
医院上报假药还要承担赔偿?
“我们上报了药品的不良反应就要承担责任,这不是为难我们吗!这叫医疗机构怎么做?我们认为法律应当找到一个平衡点,不然以后药品事故的上报制度就难以执行了。”中山三院方认为上报了不良反应还要赔钱会导致卫生部门规定的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制度无法执行下去。
但原告方表示这种说法是混淆了医院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医院按规定上报药品事故不能就此避开民事责任。
6支假药还是24支?
陈宗明在院期间被注射的假亮菌甲素的数量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中山三院指出,2006年4月19日之前陈宗明使用的亮菌甲素是由云南大理生产的,之后才是使用齐二药的亮菌甲素,根据专家鉴定书的鉴定意见,陈宗明使用齐二药厂生产的假亮菌甲素只有6支。
对此,陈宗明的家属极力否认,认为即便除去云南大理生产的亮菌甲素,按照中山三院提供的入院清单,陈宗明被注射的齐二药假亮菌甲素有24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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