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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有关户籍管理的相关规章
程海在公民建议书中,详细罗列要求撤销的公安部各规章,展示公安部门对户籍上位法的“蚕食”过程:
1963年,公安部按照居民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出台规定将全国居民分割成农业和非农业户口。
197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文件)中规定,“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从小市迁入大市的,一律报迁入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
1994年,公安部发布《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准迁证由迁入地市辖区和县公安局签发,迁出地须凭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证。
1998年至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眼国发(1998)24号?演、公安部贯彻该通知的通知?眼公通字(1998)65号?演、京政办发?眼(2001)14号?演文件等陆续公布,也对城市户口迁移做了更为具体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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