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9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圆满解决了埃梯梯科能(天津)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一案,17名进城务工人员收到52000余元补缴公积金款,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鲍某等17名(原审原告)于1996年5月到上诉人埃梯梯科能(天津)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单位工作,每年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期限一年,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双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原审被告应为原审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经原审原告多次主张,原审被告于2004年11月开始,按月为原告交纳住房公积金。2005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告依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回执),只为原审被告补缴了2002年11月至2004年10月的住房公积金。但对原审原告主张被告补缴2002年10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该中心处理意见书以原告为进城务工人员,被告不予补缴原告公积金。
本案上诉人埃梯梯科能(天津)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因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上诉人埃梯梯科能(天津)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鲍某等17名被上诉人52000余元,双方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存在的所有住房公积金纠纷事宜,不再有任何争议。
17名被上诉人当庭收到上诉人支付的补偿款项,并向一中院送上感谢信,感谢法院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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