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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
《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模式。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或小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的人员;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工作或劳动的农村居民。五保供养人员不纳入参保范围,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依据每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确定。明年起步时,按每人每月125元的待遇水平确定不同年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到指定的银行缴费。
农村居民可以采取按月、按季、按年或一次性趸缴的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保,减轻农村居民个人缴费负担,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是,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贴缴费额的10%;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补贴缴费额的15%;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补贴缴费额的20%。对于45周岁以上无子女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和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政府补贴缴费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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