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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
可保留农村居民个人账户
《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留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上述情况出现后,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的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逐年折算缴费年限。符合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享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将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纳的6%,一次性转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户口迁出本市、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被依法征用土地办理“农转非”手续、或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的清算。
实行市和区县政府财政补贴个人不缴费模式
农村老年人拿生活补助
《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实行市和区县政府财政补贴,个人不缴费的保障模式。
2008年1月1日以前,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本市居住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对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元;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40元;对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的区县,凡超过上述补助标准的,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凡未达到上述补助标准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农村居民
60岁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凡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农村居民,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的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但缴费积累额未达到标准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补足应缴费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将个人账户积累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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