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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刚刚结束,道交法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上位法,被指存在“硬伤”;朱卫国却认为,这只是个立法政策的选择问题,而不是对错问题,正如选择苹果或者菠萝一样
记者:您上面只是提到了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第(二)项的如何完善的问题。恕我直言,我感觉您回避了第七十六条的其他问题。在刚刚结束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上,很多意见认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包含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以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不按责论处是导致交强险费率高、保障能力差的重要原因。难道您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也属于道交法76条的一个“硬伤”吗?
朱卫国:您提到的问题,在拟订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过程中已经引起了关注。但是我不同意你说的“硬伤”。说到底这个问题是一个立法政策的选择问题,就比方说,你在苹果和菠萝之间,选择了苹果,你不能因此说菠萝有“硬伤”,只能说明你更喜欢苹果。
记者:您的比喻很有意思。具体到道交法76条的完善,您说的苹果、菠萝分别指什么?
朱卫国:道交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将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同时纳入了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实行无责任赔偿制度。我们可以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叫作“苹果”。将另外一种建议修订方案叫做“菠萝”:即将财产损失的赔偿从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中剥离,明确强制保险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财产损失的赔偿在强制保险外,通过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记者:为什么有“菠萝”方案的提出?
朱卫国:“菠萝”方案的提出,主要是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费率高、保障能力差等问题,从而引起了社会对道交法76条确立的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和保险责任限额内归责原则等问题的反思。主张“菠萝”方案的主要理由是:
首先,将财产损失从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中剥离,可以大大提高强制保险对人身伤害的保障能力。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及时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这是道交法76条制度设计的初衷。但是,从强制保险实施一年来的效果看,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纳入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且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削弱了强制保险对人身伤害的保障能力。从强制保险已结赔案的情况看,大量的强制保险金被用于赔偿财产损失,严重挤占了用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使得强制保险对于人身伤亡损害的保障能力远远低于商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一结果与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医疗救治的立法初衷相去甚远。将财产损失从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中剥离,将大大提升强制保险的保障能力,从而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理念。
二是,国外立法中罕见有在强制保险中对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赔偿的先例。在亚洲,日本、韩国、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仅包括人身伤亡损害(台湾地区在1954年实行强制保险之初曾包含财产损失,但由于导致赔偿限额低、保障力度弱而在1998年将财产损失剥离了);在欧美,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的强制保险赔偿范围虽同时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对财产损失多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只是对人身伤亡的赔偿实行严格责任。
三是,在强制保险中剥离财产损失可以减少强制保险的运营成本,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一方面,无责赔付案件中,近八成是财产损失案件,由于财产损失的出险频率高,且强制保险适用交叉理赔制度,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必须要向双方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索赔,因此对于一起双方事故无论是查勘定损,还是理赔材料准备、理赔案件处理,保险公司都需要重复进行两次,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造成很大浪费,根据初步统计,目前强制保险的运营成本占到了强制保险总支出的40%。另一方面,由于财产损失放入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对人身伤亡的保障力度因此下降,车主在投保强制保险之外,一般都要另外投保几份商业保险,以补充对人身伤亡责任的保障力度,其经济负担因此增加。
四是,仅仅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不能解决目前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上位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的赔偿范围和归责原则是按照道交法76条规定的原则设计的。从根本上解决强制保险对人身损害的保障能力弱的问题,需要先对道交法
76条进行修改,然后相应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不解决上位法存在的原则问题,仅仅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不能解决目前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也有意见反对将财产损失从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中剥离,其主要理由有:一是,现行强制保险中既包含人身伤亡又包含财产损失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反映出比较先进的分散风险、保障受害人的理念,不应轻易更改;二是,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中包含财产损失,能够保证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自动撤离事故现场,如果将财产损失从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中剥离,将影响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
记者:如果让您选择,您倾向于“苹果”还是“菠萝”?
朱卫国:我个人更加认同“菠萝”方案。主要是考虑到这个方案更能够将强制保险筹集的钱用到人身伤害的“刀刃上”,进一步加大对事故伤亡者的救助和赔偿,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理念的核心体现,是算大账、讲大局。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各国的实践不但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也是具体国情的体现,目前的规定超越国情较远,并会影响交强险的规范运作。至于说从强制保险中剥离财产损害会影响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机制,我认为目前提出的理由都不充分。
记者:在水果中,你喜欢苹果还是菠萝?
朱卫国:菠萝。尽管其外表不如苹果完美,但味道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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