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今后不能随意约定服务期及由劳动者支付的高额违约金。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昨就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岗位界定问题进行论述——
劳务派遣中临岗不得超半年
昨日上午,由智联招聘、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等机构联合主办的羊城第二届人力资源战略高峰论坛在华工体育馆隆重举行。论坛上,劳动法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律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特约嘉宾左祥琦博士为广大企业管理者上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一课。
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
据左祥琦介绍,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给予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最新答复,倍受社会关注的劳务派遣问题“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如何定义的问题已有了初步的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半年,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上述答复是针对国内劳务派遣进行的限定,意在规范国内的劳务派遣,防止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对派往国外的劳务外派暂无影响。目前,这一答复,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劳动部后即日起就已生效。
违法成本增加归国库
此外,左祥琦对于劳动合同法中明确增加企业违法成本的问题也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对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如不与劳动者签定合同的处罚系每月两个月工资的做法,我是非常赞同的,此举有利于规范劳动合同的签定。但利益全归劳动者这一点,将给一些居心叵测的劳动者有机可乘。毕竟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并不是他所付出的劳动换来的报酬”。左祥琦表示,假如这一处罚中的一半金额作为行政性处罚款归于国库,那么劳动者就失去了驱动其不签劳动合同的利益,就能从根本上杜绝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的问题。“我相信,在今后全国人大在审议修订或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时,肯定会注意到这一点”。
“对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如不与劳动者签定合同的处罚系每月两个月工资的做法,将给一些居心叵测的劳动者有机可乘。假如这一处罚中的一半金额作为行政性处罚款归于国库,就能从根本上杜绝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法专家左祥琦”
你问我答
在本报开通热线及咨询邮箱后的第二天,广大读者朋友的咨询依然是纷至沓来。特别择取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回复。
huangceng2002
来电邮表示:
我在深圳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下属分公司(深圳市)工作了12年,去年从原有的分公司(有法人代表),调到了江门分公司(非法人)工作(有总公司调令)。请问我的劳动关系隶属于总公司或是原下属分公司或现在的分公司?调到另外的分公司工作后原来的工龄是否连续计算?我可以和现在的分公司申请签定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你好,由于该读者的原工作单位系独立法人,而他的调任首先是单位征求他意见后的结果,那是可以被认定为变换服务单位的。由于该读者已由深圳公司变换为总公司(江门分公司非法人)他的雇佣关系应该是属于总公司的。至于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的问题,可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视其原单位内部规定而定,如用人单位表示认账,就算。而对于申请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也是这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