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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板将其所有的广告牌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后,又与其他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诈骗了8万元首付款。
2005年7月,刘强(化名)将其公司所有的京津塘高速公路武清区段上一个单立柱广告牌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2005年12月29日,刘强为谋取钱财,谎称其继续持有该处广告牌的所有权,允诺将该广告牌的广告发布权有偿转让给另一家广告公司,并据此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广告牌租赁经营合同。其后,刘强以交纳合同首付款为名,骗取被害单位人民币8万元。其所获赃款均用于归还公司债务及个人生活开销。2007年9月7日,刘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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