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3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学校必须执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这标志着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有了制度保障。
《条例》要求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和教师必须执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和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科技以及公益活动的时间,并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上述活动。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学辅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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