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张有会代表建议,加快我国社会法立法进程,建立社会法实施机制。
张有会代表说,社会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特征,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目前,我国对社会法的研究较为薄弱,社会法奉行的是“社会权利本位”,属于实体法范畴,但却没有自己独立的实施机制。许多人对属于社会法领域的法律部门,或认为属于民法,或认为属于行政法。对违反社会法的行为,若借用民法的实施机制只能保护个体的权益,并不能同时保护全社会整体的利益;若借用行政法的实施机制,保护的主要是国家对社会实施有效管理的权力,与社会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也不尽相同,不仅不能有效地维护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且还可能会给行政机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提供机会。
张有会代表建议,加快我国社会法立法进程,明确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法制度体系并分层级进行,适当增加法律责任种类,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院专设审判庭,建立起社会法实施机制,在更大范围内维护公共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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