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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品牌”是骗局
“中国驰名品牌”,听起来很权威、很气派的一个称号,但这个称号却是非法机构炮制出来,然后有偿销售给厂家的。对于该骗局,国家工商总局已明确表示,这是一起打着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名义进行所谓评选、骗取钱财的恶性事件。
“中国驰名品牌”嫁接而成
去年9月,老许在被告所属的一家超市,花13元钱购买了38度“xxx”酒一瓶。老许将此酒饮用完毕后,认为该酒的外包装标有的“中国驰名品牌”是伪造的标志,超市出售该酒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剥夺了他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对他构成欺诈为由,将超市的上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
老许的代理人老杨在庭审中说,“中国驰名品牌”评选是将国家认可的“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嫁接在一起的骗局,是伪造的标志。依据相关文件规定:“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他表示,根据该规定,超市对老许构成欺诈。
而被告却表示,被告作为零售商并未以任何形式对该酒做过广告宣传。在销售过程中,也并不存在任何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被告销售的“xxx”酒经质量检测机构检验,质量合格。被告在销售时审查了该酒的质量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无质量问题,故被告未对原告实施任何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故意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以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因此,欺诈行为的构成应以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以故意陈述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为要件。原告从被告处所购的商品属于检验合格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品质和质量并不存在瑕疵。被告已举证证明其所销售涉案产品时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故对被告抗辩主张予以采信。
原告虽主张受被告欺诈而购买商品,但原告并未能举出被告以故意陈述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欺骗原告的证据。另外,原告主张被告销售的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中国驰名品牌”标志是将国家认可的“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嫁接而来的伪造标志。该标志是否为伪造的认定系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界定。
评奖单位并不存在
老许的代理人老杨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他拿着这瓶酒对记者说,所谓的“中国驰名品牌”是一个骗局,其实国家有关部门只颁发过“中国驰名商标”,而无“中国驰名品牌”这一说。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老杨出示了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上的声明。该声明写明,从未成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协会”和“中国工商管理协会”两个协会,该协会评选“中国驰名品牌”是骗局,与工商总局没有任何关系。老杨因此断定“xxx”酒上的“中国驰名品牌”标志是虚假的。老杨说,他将该情况反映到国家工商总局,希望市民不要被“中国驰名品牌”所蒙蔽。
老杨说,现在一些食品的质量是没问题的,但外包装上的广告却存在着不妥之处,最近他又将销售“两种夸大宣传商品”的商场告上了法庭。
非法评选单位已经涉嫌犯罪
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声明,从未成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协会”和“中国工商管理协会”,两机构开展的“中国驰名品牌”评选是场大骗局。
调查发现,“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协会”和“中国工商管理协会”两个机构的联系地址均为假冒,所谓宣武门西大街18号是国华商场,根本没有写字间出租;而另一个地址根本就不存在。网站备案号一个为假冒,另一个根本就没有。它们打着“国家工商总局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单位)的直属机构”的名义,进行所谓的“中国驰名品牌”评选,骗取全国各地企业的钱财。这两家非法机构将“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中国名牌”评选互相“嫁接”,以骗钱为目的,已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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