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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两次宣判从无期到5年
一审宣判 时间:2007年11月20日
判决结果: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重审宣判 时间:2008年3月31日
判决结果: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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