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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其实是一项社会矫正工程
犯罪社会学认为,任何一种犯罪现象,背后都有孕育它的社会土壤。有关专家对《瞭望》新闻周刊分析,当前我国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泛起,一方面由于转型期社会结构逐渐分解,社会建设短缺,基层政权控制力薄弱,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地方恶势力发育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则是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催化了黑恶势力的发酵。二者互为因果,形成恶性循环。对此,有关部门指出,黑社会性质犯罪,没有后台和“保护伞”,绝不可能坐大。正因如此,有关专家认为,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不能仅仅局限于司法机关,更应成为一项全社会的矫正工程。
“转型失范”提供土壤
研究当代中国黑恶势力状况的大多数学者认为,转型期出现的“社会失范”,给黑恶势力泛起提供了土壤。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谢志强向《瞭望》新闻周刊介绍,社会失范是指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原有的准则和规范失去了控制人们行为的权威和效力,“旧的平衡被打破,新的平衡又未完全建立起来,必然催生出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社会失范可以导致许多情景,如社会秩序失控、犯罪现象增多、社会生活中道德败坏、腐败盛行,等等。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邱格屏表示,社会转型中,收入差别加剧,会对人们的价值观念造成严重冲击。在物质化的价值导向下,一些人逐渐形成“有权合法捞,无权不法捞”的心态,认同通过非法、暴力的手段获得财富。对于其中一小部分人来说,恶势力甚至成为一种生存状态。从近年公布的被摧毁恶势力组织的成员来看,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社会低下层,包括无业人员、下岗职工等,他们收入低、社会地位低,并缺乏谋生技能。“社会转型期间,由社会资源分配失衡造成贫富差距,以及造成此差距的扭曲社会公正原则的机制,使得一些来自社会最底层群体悲观消沉、愤世嫉俗,很容易聚集成小集团、小团体进行活动。”邱格屏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梁华仁认为,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与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是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根本原因。他分析,企业下岗失业的工人、破产的商业经营者和因各种原因辍学的青少年散落在社会,这支成分复杂的无业大军,不仅仅个人生活没有来源,给家庭造成经济和精神负担,而且个人未能取得社会承认,心理失衡,人际关系紧张,又长期游离于社会,失去组织约束,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社会基础。此外,毒品、走私物品、色情服务等社会不良需求,行业垄断产生的巨额经济利益等,也为规模犯罪提供了生存空间。再加上国外黑社会势力的示范和渗透、历史上帮会组织观念的影响等,都让一些黑恶势力产生充足的动机,通过有组织的规模犯罪减小犯罪成本,取得最大非法利润。
增强社会控制的两个途径
但是,犯罪动机转变为实际犯罪需要一个过程。邱格屏教授长期从事犯罪问题研究,她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会控制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当社会控制方法失灵时,人们在犯罪动机的激发下才可能肆无忌惮地犯罪。她强调,提高社会控制力有两个途径,一方面是加强维稳力度,另一方面还需通过完善社会福利、社会组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社会教化、道德约束等提高“软实力”的途径,来积极维持人们对社会规范的认同。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社会控制受到一定的削弱,较为明显地反映在社会管理和基层政权两个方面。如在一些城市中,传统上通过单位和居委会实现社会管理的模式失去了基础,逐渐让渡给新的社会管理模式。但在新的模式尚未健全时,社会管理留出了许多空白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教授宋浩波在接受采访时举了他亲历的一个案例:南方某城市的一位犯罪青年,在刑满释放后一度积极改正,试图重新融入社会,但在就业安置方面得不到有效帮助,经常面临孤立无援的境地,过了两三年还不能解决基本生活问题,最后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梁华仁教授认为,市场经济的兴起,人们对职业的再次选择自由度加大,隐形失业人数的增加,促使个人通过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单位(基层组织)-社会”控制模式解体,非法利益团体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行为模式建立一种新的亚社会结构,填补了基层组织的空缺,发展成为“个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的控制模式。梁华仁还指出,在一些农村地区,原来的基层组织由于控制力与管理能力大大削弱,使家庭宗法组织乘机兴起,有的宗法组织为维护本家庭的团体利益,在家族亲情的幌子下,利用宗族的影响和号召力,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不仅妨碍了国家政令的实施,其本身也容易演化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邱格屏则表示,在一些农村和城镇地区,黑恶势力更多地以地缘、血缘、(行)业缘的形式组织起来,并通过对基层政权的勾结和渗透,来谋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
对于政府而言,要在新的社会形态下切实增强社会控制力,完善服务、填补空白也是重要手段。中央党校教授谢志强认为,政府通过加快职能转变,提供完善的社会服务,能有效增强社会控制力。中央政府提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社会建设等政策,正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及时回应。
对公权力渗透是大危机
受访专家分析,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撑起了保护伞,后者也竭力对公权力进行勾结和渗透。
邱格屏指出,公权力的寻租活动使黑恶势力在中国找到了生存的政治土壤,并刺激了犯罪活动的增长。在各地警方破获的案件中,几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背后都能找到腐败的影子,查办一个涉黑案件,就会倒下一批腐败官员。从近年查获的案例来看,一些城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了积极“漂白”,通过注册合法公司来掩盖非法行为之外,其首要人物还积极争取政治地位和荣誉,通过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式,来保护其组织的经济利益。在一些农村地区,则有少数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出现黑恶化。学者分析,从黑恶势力侵入基层政权的路径来看,主要有两种方式:官员的黑恶化和黑恶势力的官员化。
官员的黑恶化指党政官员向黑恶势力蜕变,这种蜕变不仅表现为他们作为黑恶势力的背景而存在,而且还表现为他们的施政行为在方式和性质上已具有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例如,一些基层干部采用“恶人治村”的策略,容忍甚至纵容黑恶势力,以恫吓、强迫农民完成各种“任务”。更有甚者,一些乡村干部直接蜕变为黑恶势力。邱格屏根据自身的研究总结说,从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动态,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密度”来看,有的政府官员已经不屑于在背后做“保护伞”,小打小闹地收点贿赂了,他们更希望自己就是一方霸主,不是他从别人那里分得一杯羹,而是在获得利益时,自己拿大头,别人拿小头。而黑恶势力的官员化则主要是指一些黑恶势力的代表人物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进入体制内获取合法外衣,并运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例如,一些地方的黑恶势力以金钱开路,通过“投资”或“捐赠”等手段来诱惑部分乡镇领导和群众,获取政治资本,并通过村委会选举等各种途径侵入农村基层政权。他们在控制农村基层政权后,为了得到更大的保护,往往千方百计拉拢腐蚀更高级别的党政干部。
防范基层政权染黑
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侵入,会导致国家基层政权出现严重变异和退化,如果不能被有效遏制,将加剧社会失序,产生灾难性的社会、政治后果。
从现有实践看,运用国家专政力量对黑恶势力进行坚决而深入的打击,是最直接的对策。
对此,邱格屏表示,中央层面,可借助政治体制优势连续组织专项行动来打击黑恶势力,但在基层,需从制度上防范黑恶势力对公权力的渗透。
受访的多位学者认为,无论是防范官员的黑恶化,还是防范黑恶势力的官员化,首先都要依靠完善而严格的制度,来规范政治和社会运行。特别是在改革从经济体制深入到政治体制的阶段,务必警惕黑恶势力利用民主化、法制化的社会进程,取得合法外衣,并从经济领域渗透到政治领域。这当中,一要增强对基层政权的规范和引导,强调依法行政,避免基层政权异化为“保护伞”;二要强调民主的法治标准,强调法制、规范下的民主。
谢志强表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仍然需要通过发展来解决,例如在基层民主选举中,可以通过严格审查代表资格、加强对选举的监督等方式来防范黑恶势力侵入基层政权。
农村黑恶势力呈现泛滥势头,也与司法腐败密切相关,而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有学者指出,防范基层政权染黑务必要严法制,树立国家法律特别是宪法的绝对权威。
梁华仁表示,法治进程中立法滞后、司法空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的法制因素。法治进程数十年来,我国旧的法制沉淀没有切除,造成了诸多领域立法的真空和冲突,而黑社会性质犯罪正是利用这种短暂的空白得以维持。此外,也有学者指出,从根本上巩固基层政权,防范基层政权染黑,还要深入推进基层民主,落实农民的经济自主权和政治民主权,其中保障农民土地所有权和建立农民自治组织,是非常重要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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