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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录音录像”的现实分析
交警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有无必要对每一起违章留存证据?这是否会增大执勤交警的工作量?是否会加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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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大量购置电子执法仪器,的确加大了执法成本,但对于道路上的动态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取证也费时费力。”一名一线执勤交警说,目前交警现场执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针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员不使用安全带等瞬间交通违法行为,一般采取交警指认的方式来确定处罚,执法证据不能提取,使处罚依据不足;二是由于交警执罚的证据未采集,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提升,交警与交通违法者之间容易产生冲突,由此导致的行政诉讼逐年提高;三是交警执法过程中,只有交警与交通违法者是当事人,缺乏第三方对执法过程的全程监控证据,容易产生纠纷。
“证据采集已成为困扰一线执勤交警的难题!如果交警现场执法全程录音录像工作得到落实,那么交警执法就实现了有法可依,交通违法者维权就实现了有据可查。”这名交警认为。
“交警执法完全依靠录音录像设备留存证据是不现实的。”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录音录像只是交警收集交通违法证据的一种方式,从世界各国来看,现场指认交通违法事实更为普遍。交警可以以自己亲眼所见为根据,当场对一些形成快、消失快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如果当事人对交通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即可认定事实成立,如果当事人对交警指认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交警也要当场确定事实成立,并注明异议原因。如果当事人事后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交警认定的事实通常会被认定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大大增加,1000元、2000元的罚单,几乎每天都会从执勤民警手里开出。随着处罚力度加大,民警的证据意识增强,但交通违法者依法维权的意识更强。”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宇认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交警执法的证据和依据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关键,因此交警执法强化证据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执勤交警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对交通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提取各种有效证据,不仅成为处罚的依据,增强交警执法的合法性、公信力,而且增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震慑,对树立交警依法执法的形象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