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人早就说该终结范美忠(江湖上人称“范跑跑”)事件的讨论了,但事情一波三折,冒出一个“郭跳跳”,使故事发生戏剧性逆转,然后又加进官方的新角色,出演一场解聘,引得法学教授何兵上场,相继发表《教育部比范美忠跑得更远》、《孔夫子如何对待范跑跑?》的论说。至此,我也按捺不住再作冯妇的冲动,小放厥词。“范跑跑”事件是一个好话题,对于辩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诸多问题颇有益处。范美忠兄弟不想做这种奉献,也由不得他了。
我看问题比较简单,觉得其中的是非曲直很明白呀!
一、关于本能。范老师闻震而先逃生是可以理解可以原谅的。一方面贪生怕死确是人的本能,另一方面在那种特殊的情境中从容镇静的要求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扪心自问我们有多少人能确信比范老师做得更好?即便你深信自己可以临震不乱,也可能像荆轲刺秦王千挑万选的助手秦舞阳一样,事到临头草鸡了。这是人性的弱点。我看电影电视严刑拷打英雄的场面,就想我很可能会做屈打成招的苏三和窦娥。美国人体谅这一点,对战俘视同战士待遇,也不把屈打成招者视为叛徒。
但请不要拿“本能”开脱自己的责任。第一,“本能”虽是动物性本无所谓善恶,但人是社会性动物,从道德层面又可以将它分别善恶。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被视为善,“兔死狐悲,物伤其类”,“虎毒不食子”,老母鸡“护雏”、母牛“护犊子”,都被视为善,反之就被斥为“禽兽不如”。范美忠假如为了女儿可以牺牲自己,这类似出于传种本能的“护雏”、“护犊”,而不是何教授讲的勇于杀身成仁的表现。人的本能还有“邪恶”的一面,比如为了求生(今天是为了生财)而卖儿卖女,乃至如史书不乏记载的“易子而食”。
总之,什么是“人性”?人性就是介于神性和兽性之间的,对“本能”的超越。所以你若要承认自己有“人性”,就不要用本能来对抗做人的基本道德和扮演某个特定社会角色的责任。只顾自己和先人后已,并不像范老师说的无所谓对不对,主要是一种“对利害关系的理性考量”。我们做不到舍已为人,但应该对那些勇于牺牲的人有“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敬意。
二,关于权利和责任。范在第一篇博客中写道:(跑到操场上后)这时我注意看,上我课的学生还没有出来,又过了一会儿才见他们陆续来到操场里,我奇怪地问他们:“你们怎么不出来?”学生回答说:“我们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只看你一溜烟就跑得没影了,等反应过来我们都吓得躲到桌子下面去了!等剧烈地震平息的时候我们才出来!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后来他告诉对他感到一定失望的学生说:“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还告诉学生:“我也决不会是勇斗持刀歹徒的人!”
我理解范美忠所说的“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一个勇于牺牲的人。前者说的是依法维权或者通过言论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却不想做英雄和烈士,更不想做路见不平就出手的侠客。我常觉得我就是这样一个怯弱的人。也不以为耻。但是,范老师,像那个学生希望的那样,招呼学生们,喊他们跟自己一起跑出教室,并不像做英雄做烈士忍受严刑拷打那么可怕吧?只要不极端自私就该承认那是有责任心的教师可以做到的,这次慌了未做到,下回争取做到,何必把喊一声说得那么严重,岂可自辩得那么义正辞严?
选择了做中小学老师就应该承担起保护学生的起码职责。学校对中小学生有保护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不必多说。其实,在我看来,也不必有相关法律条文,根据“自然法”,如果家长和教师同事不能容忍范对教师伦理的认识和实践,他们也可以施压要求学校解聘他,这是社会自治的一种方式。就像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校长如果不认可他的职业伦理,在经历过非常事件后,也有权更换教师(虽然光亚的校长并不这样看,也不想这样做)。
三,关于言论自由。郭跳跳同志在电视辩论的表现我不想多说了,那肯定是违背言论自由原则的。你是去辩论的,既非去决斗,更不是请你去当行刑官,要尊重对方以理服人,是非自有公断。但是,对于因为范的相关文章而要求解聘他的任教职务,却并不违反言论自由的原则。
第一,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且不说“我要炸机或炸商场”这样的恐怖威胁“言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当下的危害,是不能容忍的,要受法律制裁;在言论自由被认为程度发达的欧美国家,举凡有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的言论,也是禁忌,挑战者轻则要向全社会道歉,重则丢饭碗。第二,范美忠对自己的先跑行为有耻感,还有可能做一个好老师;若是他坚持自己这样做毫无道德负疚感,还那么理直气壮,这是对“尊师爱生”的社会道德的挑战,也是对中学教师职责的不屑承担,怎么配做一个教师?这根本不是把教师神圣化,要教师做圣人,只是要求尽职责而已。
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而讲真话,与“我是流氓我怕谁”式的无耻,岂可混为一谈。何兵教授似乎没有搞清二者的分别。“伪君子”总的来说好过无忌惮的“真小人”,因为他对善良还有敬畏。李敖有文章论述过这个道理,不重复。
四,关于教师资格和法律。光亚学校说是当地教育主管机关要他们解聘范老师。教育部发言人说教育部没有发出解聘的官方指令。事实是,当地教育部门要求解聘范的理由是,他没有取得任教资格。我相信这个理由是成立的。这使何兵教授的呼吁成了无的放矢,解聘要遵守的《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完全派不上场,听证程序也谈不上了。范美忠激动地说,要我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是对我的侮辱!对此,用何祚庥院士的话可以回答:“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了?”如果有人拿蔡元培说事,只要在“中国”前加上“当今”二字即可。还可以说学校管理要“与时俱进”呢。
说了这么多,才沾到正题。现在有多少教师没有资格证书?恐怕很多民办学校的教师都没有。这个先跑事件发生前,当地教育部门审查过范美忠们的教师资格吗?好在光亚学校校长承认范的教师资格,估计给的也不是“代课”教师的薪水,还没有像一些政府执法部门,出了捂不住的引起公愤的丑闻,总是说这是临时聘用人员干的。
现在拿范美忠没有教师资格证来要求校方解聘他,不论是有人搬蔡元培,还是何教授搬孔夫子语录,都解不了围。这就是我们司空见惯的“选择性执法”,找上谁谁就只有自认倒霉。解聘还是轻的,像安徽省阜阳那个“白宫”举报人李某,像辽宁西丰县那个胆敢不买张书记账的商人赵某,如果不冒犯长官,平安无事;现在呢?
“选择性执法“,用吴思的话说,就叫“合法伤害”。看你顺眼,法律可以休眠;看你不顺眼,就要依法发威。法律成了悬剑,这是最可怕的。或曰: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只要自己行得正……。可知还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文章扯远了,但是我就是有这么多联想,没办法;说太多恐怕是白写,就此打住。 (鄢烈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