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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昨日报道的“为抢劫财物给朋友下药”一案,在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审理后,法院当庭宣判:二被告人均因犯有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刑。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7年10月21日23时30分许,甘肃省无业女青年孟某伙同老乡强某与朋友詹某来到本市河东区万新村一招待所。据孟某与强某自供,二人想找詹某要钱,但又怕不是詹的对手,于是先在房间内骗詹某喝下事先投入安眠药的红酒。待詹某睡着后,孟、强二人用绳子将其捆绑在客房卧床上。次日凌晨,孟某与强某持刀威胁詹某索要财物,抢走人民币700元及邮政储蓄卡。后孟某在万新村一自动取款机将卡内的1万元分多次取出,强某将詹某的手机抢走,二人逃离后将赃款平分。今年3月20日,孟某在甘肃老家被抓获,4月14日强某投案自首。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考虑到二人于案发后各自退缴赃款,且强某有自首情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强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