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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9.6万元归个人使用,后经举报被查获归案,鉴于其退缴了全部赃款,河西区法院日前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本市中年男子张某于2004年11月到一家保险公司工作,2007年2月起担任该公司部门负责人,主持该部门全面工作。同年5月29日,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从保险代理人王某处取走公司保费5万元。而后,张某未按公司规定将该款上交,而是归个人使用。2007年6月29日,张某从本部门领走金额为15.9万余元的转账支票5张,到保险代理人处换票。后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一张金额为4万元的转账支票截留,归个人使用。同年6月至7月间,张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分四次从本部门取走6000元。后经举报,公安机关于今年1月29日经侦查成案。案发后,张某将赃款全部退还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