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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存黄片是不是违法?
在唐尚海事件发生后,杭州乘警的解释是,当时是奥运保卫期间,乘警有权查看乘客的手机。而且唐尚海属于复制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乘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罚款200元是适当的。
此事件在网络公开后,网民对乘警的解释主要有两点质疑:
质疑一:谁给乘警的权利可以随意检查乘客的手机?
很多网友认为,乘警的随意检查乘客的手机是对公民人权和财产权赤裸裸的侵犯,应该首先追究乘警的责任。
“其实我们首先应该关心的是谁给那个乘警的权利翻查乘客的手机?请先将这事儿给说清楚!他们这种做法根本不叫罚款,叫敲诈!”来自河南的一位网友说。
“先别说该不该罚,作为铁路乘警的权限,只有检查旅客的铁路车票,却没有权随意侵犯顾客的个人隐私。如果这次的罚款符合程序,那是否只要穿上任何制服,就可以任意检查任何人?”来自甘肃的网友说。
西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家谭启平认为,手机是乘客的私有财产,乘客对其拥有所有权。而《物权法》规定,一旦所有人拥有该物,该物的物权具有排他性,可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作为乘警正常的职责只是维护车辆及乘客的秩序,手机不是危险物品,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随意检查。
对于以“奥运期间安全检查”为由检查乘客的物品,那也只能针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检查,而不是随意查看别人的隐私。谭启平教授认为,没有合法的依据下,只在上级机关的指示下进行执法,可能会滥用权力。若是上级机关的指示也不明确,那么行使权力时也就没有清晰的控制边界。
谭启平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从这点上看,很明显乘警的行政处罚程序是不规范的,而且未经过专业鉴定就认为是黄色录像显然不妥。因此,一个乘警是否拥有现场取证、认定、处罚权是很值得商榷的。
质疑二:手机藏黄片算不算违法?
唐尚海说,手机是购买的二手手机,买来就有这段黄色录像。出于好奇和无聊,他没有删除这段黄色录像,一个人无聊时才翻来看一看。在火车上他没有给任何人看,怎么能说是传播?
记者随机采访了十几个人,没有一个人认为私藏黄片构成违法。而且,有1/3的人,曾经在自己的电脑或手机中“珍藏”过类似信息。“我都不知道下过多少部黄片了,电脑还有一个硬盘里面有几十部吧,惨了,抓到不是要被罚死!”一位男士开玩笑地说。
当然,乘警可能一时也无法判定手机是否是买来的二手手机,更无法确定这段黄色录像是不是唐尚海所下载。但乘警的处罚理由是:私自复制、传播淫秽录像,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据了解,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谭启平教授说,乍看上去,好像乘警对唐尚海的处罚已经是较轻的了,只罚了200元。但是,如按唐尚海的说法,他没有给任何人看,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传播、发送淫秽录像等情况就罚款,不妥。只凭手机中存有淫秽信息是无法构成处罚依据的。
谭启平教授认为,目前,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具有存储、摄像等功能。在手机中,储存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本身并不能构成违法。实际上,即便遍查我国打击淫秽色情物品的相关法规,其共性也都是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定性为违法犯罪进行处罚,而对仅仅观看的行为并没有处罚的规定。
“公民行为是否违法,关键要看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谭启平教授认为,公民在私密空间下载、观看淫秽视频,顶多说明某个人“危害了自己”,似乎看不出他到底怎样危害了社会。因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黄行为的处罚,也仅仅局限于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等几种方式传播淫秽物品、淫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