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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日,在安溪县蓬莱镇经营一家药店的荣先生给22200000打来电话称,一名患感冒的顾客在服用他店里销售的三精蓝瓶双黄连口服液时,竟然发现瓶里有一块指甲般大小的玻璃碎片。
荣先生说,不久前,他向泉州市荣昌药业有限公司订了10盒三精蓝瓶双黄连口服液(以下简称口服液),每盒10支装,每支10cc,口服液内外包装均注明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8102462,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0920053,有效期至2010年9月。3日上午,一个20多岁的常客到药店购买了一盒口服液。“就在店里饮用,刚插入吸管没吸几口,顾客说他舌头有点麻麻的”。荣先生一看,原来,瓶里有一块指甲大小的玻璃片。
这10盒口服液已售出了8盒。荣先生赶快查看剩下的口服液,没有再发现同样情况。不过,顾客要求荣先生给个说法。当日下午,荣先生带着有玻璃碎片的口服液,到安溪县药监局反映。
昨日,记者联系泉州市荣昌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采购部洪先生表示,他们已将此事反馈给该口服液代理商,目前代理商正与厂家协调,处理结果还得等协商后才能知道。
记者几次拨打口服液包装上所留的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均未能接通。
经办此事的安溪县药监局黄先生介绍,口服液瓶口固定,没有松动的痕迹,瓶内的玻璃碎片比吸管口还要大,可以初步排除拆封后人为塞入玻璃碎片的行为。另外,根据进货渠道、票据等判断,这批口服液为真品。处理结果须待厂方作出反馈,如果厂方未反馈,药监局会要求荣昌药业组织进一步送检。(应当事人要求,荣先生系化名)
(责任编辑:霍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