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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待遇水平提高
2009年当年达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足15年 养老保险费每月可领255元
本市新出台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提出,将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在农民参保时对缴费进行补贴改为对城乡居民领取待遇时进行补贴,既减少财政资金的当期支出,又大幅提高了养老待遇水平。
新政策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10%至30%,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政府对于个人缴费不再按年龄给予10%至20%的补贴,改为退休享受待遇时补贴,即由“进口”补改为“出口”补。在待遇上,将现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制,改为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个人缴费全部记入本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50元/月,全部由财政补贴。
按上述方案,2009年当年达到退休年龄,并且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最低可达到105元,加上基础养老金150元,每月可领取255元,比原办法125元的待遇水平提高1倍,财政补贴占待遇水平的60%。今后随着农民纯收入逐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也会逐年增长。
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
基本生活费补助提高
本市新出台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涉及提高本市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的71万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费补助。据悉,2009年,本市财政补贴城乡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将达5.74亿元,比原来的2.1亿元增加3.6亿元。
从现在开始,本市对城乡老年人补助标准,由现行按年龄高低每月分别给予30、40、50元的补贴,提高到60、70、80元。此外,对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人员,本人可以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者享受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不参保的,也可享受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