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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犯诈骗罪被捕,母亲为儿子四处找律师打官司。二审中,原先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变成了“判三缓五”。然而,由于母亲手中的钱不足以替儿子交纳罚金和退还被害人,遂找律师“借”了一笔钱,最终因未能及时归还而引发“案中案”。法庭审理中,虽然双方就该笔钱的性质各执一词,但由于证据确凿,法庭一审判决这位母亲退还律师17000元。
律师刘某诉称,2009年2月被告“母亲”王某某因故向他借款17000元,并写下了欠款借据。对于这笔钱,刘某曾多次向被告追索,但其无理拒付,于是成讼。
王某某辩称,2008年6月她的儿子因涉嫌诈骗被刑拘,通过上网查阅有关律师情况后,聘请了黄律师作为她儿子一审案件的辩护人。一审案件判决后,王某某通过黄律师的介绍认识了律师刘某,并将其作为她儿子二审案件的辩护人。最终,二审结果是“判三缓五”,另处罚金40000元,退还受害人42000元,可王某某当时只凑到60000元。后刘某找到她家,交给她两张法院收据,一张是40000元,一张是42000元,并表示王某某差法院的22000元,是他和黄律师给垫付的,他垫付了17000元,黄律师垫付了5000元。王某某表示,刘某在法庭上展示的借条,是他当初“逼”她按其口述写成的。综上,王某某认为她“借”刘某的钱应属于律师事务所,而不属于刘某,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之子因涉嫌诈骗,于2008年8月7日被逮捕。2008年11月14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王某某之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由于王某某积极协助其子退缴赃款人民币41870元和交纳罚金40000元,因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王某某之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而刘某展示的证据显示,王某某为了给其子交纳罚金,于2009年2月27日向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17000元,并承诺尽快偿还。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系民间借贷合同的贷款方与借款方关系,双方达成的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确认有效。被告收取原告17000元借款后,未能及时偿还,导致纠纷,显属被告过错,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7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王某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17000元整。(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