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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被人偷偷安装了“神秘”设备,住在附近的一位刑警的银行卡资料被窃取,这位刑警的钱被人在异地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支取。在这起案件没侦破的情况下,刑警把银行告上了法庭,索赔损失。近日,本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涉案银行被判赔偿刑警1万元,理由是银行有义务保障存款人的安全。
案发蹊跷
刑警的钱异地被盗
案发前一天的晚9时许,这位刑警到离家不远的一家商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查询银行卡余额,当时显示为10059元。转天,他的银行卡被人分5次在河南省郑州市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了1万元。
本案事主是本市某区刑警,他家与工作单位属于一个管辖区域。法院审理认定,在刑警查询银行卡的前一天,涉案自动取款机曾有被人安装其他设备的痕迹,但在被发现时已拆除。在刑警查询银行卡的当晚,该取款机再次被人安装了其他设备,这次在三天后才被发现。刑警的钱就是在这个时段内被盗取的。
庭审抗辩
刑警身份惹“争议”
在刑事案件没侦破前,事主将涉案银行告上法庭本来无可厚非,但由于事主本人就是一名刑警,还是刑侦队长,工作单位对此案件有管辖权,因此给该案多了一些争议的理由。
法庭上,银行除了指出刑警保管密码不当等“过失”外,还提出他不仅是本案的受害人,也是刑事案件的主管人,如果判决全部由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对方就不会有侦破案件的动力了。银行认为,此案应本着“刑事先于民事”的原则,等刑事案件侦破后,再论赔偿也不迟。
法院判决
银行应尽防范义务
法院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银行签订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请求银行支付存款与银行被骗是两个独立的事实,利用银行储蓄卡骗取银行存款是针对银行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能影响存款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请求银行支付存款的民事权利。
法院同时认为,银行有责任承担防范犯罪的义务。在涉案自动取款机第一次被人安装其他设备后,银行并没有及时报案或采取防范措施,使得他人有机会第二次安装设备。就此,银行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