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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挪用1000万余元资金、伪造金融凭证诈骗近2000万元的大案,7名被告人包括两位银行部门经理,两位公司财务高管,一对民营企业家夫妻和一名女工,为牟私利他们先是挪用资金放贷,尔后拆东墙补西墙,伪造金融凭证诈骗。其中,3名主犯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去年3月间,本市警方接某银行报案称,某建材企业账户中近2000万元去向不明,该银行分理处经理朱某、支行客户经理张某有金融票据诈骗和挪用资金嫌疑。警方立案侦查,涉案的张某、某电器公司总经理尹某、其妻李某、女工刘某(女)、某工程公司财务部长王某和总经理助理汤某共6人相继落网,今年4月主犯朱某也被抓获。
经查,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间,王某为获得高额利息,伙同朱某、张某私自将王某所在工程公司银行账户中的1040万元,多次分别借贷给两家贸易公司。王某从中非法获利120万余元,朱某非法获利60万余元。后因两家贸易公司另涉案件,致使账户中805万元无法归还。为行缓兵之计,王某、张某找时任所在工程公司总会计师汤某帮忙,汤某收受5000元好处费。
去年1月间,朱某为归还工程公司账户亏空,找到尹某帮忙联系借款,后尹某通过他人将某建材企业的2000万元资金引存至银行。在建材企业开办开户手续过程中,张某利用工作便利,盗取建材企业在银行预留的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印鉴卡片,交给尹某妻子李某,后尹某夫妇照此私刻了财务章和名章。张某、朱某还指使女工刘某冒充建材企业会计,配合张某在银行购买空白电汇凭证并加盖私刻的企业印章,通过电汇方式将该企业账户中的1990万元骗划至某电器公司账户,后朱某、张某以电汇和支票转账等方式将该款转出,其中805万余朱某、张某用于归还账户亏空,57万余元用于归还尹某公司贷款,70万元用于填补建材企业存款贴息,60万元尹某夫妇用于归还欠款,其余款项朱某、张某用于投资、归还个人债务、挥霍等。
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7被告人对指控上述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并请求轻判。
经审理认为,朱某、张某、王某利用王某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贷款给他人,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分应判刑8年、6年和8年。朱某、张某、尹某、李某、刘某私刻印章,伪造汇票,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3名主犯应判无期徒刑。汤某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中,刘某犯罪前不知详情,同意并假冒会计协助划款,参与犯罪过程中一个环节,且未获利;汤某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综合考虑量刑情节,朱某和张某两罪并罚。
一审判决,朱某、张某、尹某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判处有期徒刑8年;李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汤某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
万华律师事务所张毅娴律师告诉记者,本案被告人出于投机和贪欲而自食恶果。金融诈骗是市场经济和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是司法机关长期严打的违法犯罪,毕竟金融机构是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如不能保障资金安全性,会让群众产生信任危机,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命脉。企业更应设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采用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避免“一言堂”,企业应经常与银行对账,关注资金账目异常,及时防堵漏洞。(记者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