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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舟子遇袭案”和了稀泥:方舟子申请抗诉 肖传国表示上诉
  方舟子遇袭案一审宣判,肖传国被判拘役5个半月。各种迹象显示,有关方面打算用快审快判的方式“了结”此案。更有政法大学教授指:本案审理在程序上也是有瑕疵的,法院应在起诉书送达被告人10日后开庭,现在才过6天。
  审判“方舟子案”并非越快越好,重要的应该是把本案审理成铁案,即无论是在事实、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都要既没有瑕疵,也能经起历史和舆论检验。
    取证都来不及,如何“以事实为依据”?——
  在如此“神速”的审理中,当事人的诸多诉讼权利和合理要求都淹没了——方舟子称“昨天上午向法院提交的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的申请及延期审理的申请”,但法院第二天就宣布开庭,“看来法院根本没有采纳,这让我都来不及取证,寻找证人。”而且,法院还对此案适用简化程序,而事实上,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的案件不适用简化程序。 【点击观看全文
   罪名认定尚存争议,如何“以法律为准绳”?——
  寻衅滋事能够“神速”的定罪——案件定性寻衅滋事也确实不妥。因为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对象应当是不特定人,而本案中被告显然是针对特定人实施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并不要求有轻伤的后果才能定罪。 【点击观看全文
  故意伤害要“迟缓”的调查取证——按照肖传国辩护人高子程律师的观点,肖传国确实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只不过“二方”的伤情为轻微伤,达不到追究肖传国等人故意伤害罪的标准,故意伤害罪属于结果犯,要构成既遂须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哪怕够得上轻伤,对罪名的争论也许不至于如此。 【点击观看全文
    当事双方和民意都不满,如何“经受历史检验”?——
  “二方”遇袭案,当事双方都表示了不满,第三方的我们也非常不满——应该说,雇凶伤人是非常恶劣的,岂能以寻衅滋事来问罪?这就如同盗窃和抢劫,盗窃只是一般的治安案件,而抢劫则是刑事案件了。肖传国雇凶伤人,不管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其行为和造成的影响,都是非常恶劣的,法律理应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惩。 【点击观看全文
  方舟子与肖传国的十年恩怨

  十年前:“昏教授”与方舟子在网上争论学术问题而结怨——肖传国化身“昏教授”,多次与方舟子进行学术争论
  五年前:方舟子质疑肖传国学术造假惹来官司——肖传国两次起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结果迥然不同。
  2009年至今:方舟子质疑肖氏手术治愈率,并助患儿家长起诉——方舟子助受害者起诉肖的手术不仅无效,还会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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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王卿 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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