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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主要是根据发达国家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制定的。在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中国金融发展现状,以及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监管标准进行调整。特别是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上,要有利于促进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稳定、健康发展。
《金融世界》:同“巴塞尔协议Ⅲ”相比,银监会正在推动的四大新监管工具等措施有什么区别?进行了哪些调整?
阎庆民:金融危机之后,全球进入资本监管时代。“巴塞尔协议Ⅲ”中关于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框架在首尔G20峰会获得正式批准,由此启动银行业新一轮监管改革,确定了长期坚持“资本质量与资本数量并重”的资本监管原则。
同过去的监管框架相比,“巴塞尔协议Ⅲ”更加突出风险敏感性资本要求与非风险敏感性杠杆率要求相结合,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
对于中国而言,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有义务在银行业积极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但新的监管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弥补发达国家金融体系在危机中暴露出的缺陷而制定的,因此,中国不能够照搬其模式。
银监会在推行“巴塞尔协议Ⅲ”的时候,遵循这样一个原则: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首先搞清新框架相关政策与工具成立的前提条件、约束条件、监管的具体目的,以及可以解决银行业的哪些问题,然后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银行业改革的进程实事求是地加以实施,制定相应的指引和办法。
新巴塞尔协议肯定要修正,但不是本质上否定。在大的原则性标准方面,我们及时制定第二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实施计划。
但在一些具体问题,比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方面就必须实事求是,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发展程度来确定,充分反映我国银行业的诉求。我们正在着手研究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分为全球性和国内性两类,这也是考虑到中国的银行业毕竟才刚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在国际化程度上尚无法与汇丰、花旗这些银行相比的实际发展情况而确定的。因此,在实事求是原则下,“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落地、实施有一个时间过程。
目前,银监会正在着力进行动态资本、动态拨备、杠杆率和流动性四大审慎监管工具的研究建设工作,对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各项标准进行认真测算和实证研究,并考虑配合下一步银行业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新巴塞尔协议第二版和第三版同步实施。银监会将适时出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总体框架和路线图,设定合理的时间表,在“十二五”期间稳步推进各项监管标准的贯彻实施。
《金融世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上,银监会是怎样考虑的?
阎庆民:在巴黎G20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未能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额外监管措施达成协议。对于中国而言,认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争议在于:如何界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除了银行规模是直观的以外,衡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很多指标是无法量化的,这一点目前在国际上尚无定论。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在认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时主要考量四方面因素:一是系统性,二是跨境风险关联性,三是企业的复杂性,如是否属于混业经营、跨业经营、跨市场经营的金融机构,四是不可替代性,如金融机构的品牌,或者其产品、网络都是其他金融机构短期内不能替代的。通过这四个方面综合确定哪些银行符合“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标准。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比选、研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要承担更多责任和义务,被认定的银行将附加更多资本和拨备,相对而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所面临的资本分配压力、风险控制压力都比其他银行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