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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驾者将承担1个月至6个月的拘役。那么,1到6个月有足足5个月的跨度,落实到每一个醉驾者身上,法官又该依据什么进行判定?自由裁量权的度又该如何把握?
该案的承办检察官表示,醉驾者的实际酒精含量是影响判决的一个重要因素。喝得越多,数据越高,拘役时间可能就越长。
“当然,法官还会根据醉驾者在侦查、起诉、开庭审理过程中,态度是否配合,有无过激行为等进行综合考虑。”该检察官说,因为郭术东在调查阶段积极配合,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造成的后果不严重,因此可以减轻20%的刑罚。正是基于此,检察院在提量刑意见时,建议对郭术东判处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刑罚。 法官:明知故犯 后果严重审理此案的法官王泉营表示,之所以对郭术东判处拘役4个月是“事出有因”,因为后果严重。
王法官说,全国首例“醉驾入刑”案中,身为温州人的胡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郭术东与胡某不同,他当时驾车与其他车辆碰撞,造成了财产损失。
另外,郭术东是明知酒驾违法仍然驾车,就是明知道可能会造成一定后果,但仍为之,所以属于明知。
王法官称,基于这两点应该予以严罚,但是考虑到郭术东在被公安抓获时,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坦白,属于态度好,同时,其醉酒后驾车只行驶了不到一公里。另外,郭术东的律师对其自首的辩护,法院未予采纳。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判处其拘役4个月。 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2011年5月2日零时10分
郭术东驾车追尾,经检测系醉酒驾车
2011年5月2日上午
房山警方将郭术东刑拘,并展开取证等侦查环节
2011年5月4日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房山检察院
2011年5月5日检方对郭术东进行提讯,案件确凿后,对其提起公诉
2011年5月9日 房山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