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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醉酒驾车被查到获刑,扣掉2个公休日,郭术东一案前后只用了6天的时间,特别是检察院只用了30个小时就对郭术东提起了公诉。
一般的刑事案件最快也得一个月,为何该案如此“神速”。为此记者采访了房山检察院。
据房山检察院介绍,该案如此神速原因有三。
一是提前有预案。
房山区公检法三部门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配合机制,三部门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
在2011年5月1日之前,房山区公检法三部门专门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召开了联席会议,在会议中三部门建议启动联动机制并形成预案。在房山区第一起危险驾驶案发生后三部门启动预案,加速了案件的办理。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的办案民警积极协助承办人查清案情,为该案的迅速办结提供了条件。
二是提前介入。
该案在公安机关时,检察院就一直关注进展情况,并做好了准备。
案件移送当天,检察官启动快审快诉程序,立即提讯郭术东,并立即审查案卷。在发现问题后,检察官及时与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联系,补充相关证据,对郭术东进行了讯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法院取得联系,有利于法院工作的开展。
三是该案事实清楚简单。
按照司法程序,刑拘后警方可在7个工作日之内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普通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之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要在受理后一个月之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但是,醉驾根据行为后果可分为两类,一是仅仅醉酒驾车,未造成严重后果;二是醉驾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如果是前一类醉驾行为,可直接适用危险驾驶罪。由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处罚较轻,最高仅处以拘役6个月。因此,目前司法界倾向“不捕直诉”。也就是说,这类犯罪行为可能由公安直接不提请逮捕,而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检方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直接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之内要作出宣判。
而第二类醉驾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走完批捕、起诉、判决的程序,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量刑上将酌情加重处罚。
本案郭术东适用的正是第一种程序。